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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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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1983年5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二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十二号
(1983年5月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正在进行地区和市合并或者地区和市合并的试点工作,为了有利于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决定: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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