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决议
外观
| 本件法律已于2025年12月27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事实上已经失效。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决议 |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七九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一九八一年年底结束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延长到一九八三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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