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7月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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