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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斯喜、王晓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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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斯喜、王晓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斯喜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王晓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同时接受王晓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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