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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津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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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津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費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2月12日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人每月津貼工作費五十萬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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