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津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费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津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费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2月12日 |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人每月津贴工作费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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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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