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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津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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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津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费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2月12日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人每月津贴工作费五十万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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