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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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
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有效期:2021年10月24日至今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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