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
(1999年1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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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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