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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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51件,其中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7件、制定法律的议案34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共有37个立法项目。
遵照赵乐际委员长关于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指示要求,3月1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时召开了由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2个承办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针对承办议案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并就议案初步处理意见分工作出安排,明确相关要求。各承办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与代表联系沟通,采取当面汇报、电话视频、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从承办单位反馈汇总的情况看,代表对议案答复意见及办理工作表示认可满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结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对每件议案分别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9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第7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表提出的要求修改企业破产法(4件)、反不正当竞争法(1件)、保险法(1件)、对外贸易法(1件)、节约能源法(1件)、中国人民银行法(1件)、会计法(1件),要求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4件)、社会信用法(1件)、电信法(1件)、能源法(1件)、行业协会管理法(1件),共18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二、代表提出的要求修改票据法(2件)、合伙企业法(1件)、中小企业促进法(1件)、城乡规划法(1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件)、证券投资基金法(1件),要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1件)、大数据法(1件)、住房租赁法(2件)、公益广告法(1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件)、市场准入法(1件)、普惠金融促进法(2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法(1件)、城镇房屋养老金管理法(1件)、国债法(1件)、家政服务法(3件)、现代物流促进法(1件)、物业管理法(2件)、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2件)、航空工业促进法(1件)、征信管理法(1件),共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三、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1件)、金融安全法(1件)、传统村落保护法(1件),共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一、18件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编辑]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0件
1.贾宇等30名代表、朱山等31名代表、海南代表团、冯帆等30名代表(第8号、第112号、第115号、第18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全面改革持续深化,企业破产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增加关于破产程序府院联动机制、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细化上市公司破产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财经委已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了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评估、课题研究、大数据分析,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破产等修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多次召开起草组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起草工作。议案建议修改完善的相关破产法律制度,均是在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过程中重点关注研究的内容,有关修改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在下一步的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建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稿,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破产法律制度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发展。
2.谢子龙等30名代表(第18号议案)提出,现有政策环境下,平台经营者可能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第三方平台不得以控股、参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参与商家已提供的商品网络销售活动,保持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该局研究出台了系列规章细则,着力推进“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工作,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制定或者修订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目前,该局正在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修订草案稿。下一步,将针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行为,结合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研究完善,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按照程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各项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进程,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经验总结,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齐秀敏等31名代表(第10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保险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需求,建议修改保险法,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加强保险市场主体管理、健全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是保险法修改中需要深入研究论证的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行组织起草形成了保险法(修改建议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做好保险法修改工作,抓紧推动修改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保险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法工作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权衡等30名代表(第110号议案)提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实践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涉及部门众多,跨部门监管协调工作进展缓慢,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增加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相关条款。商务部提出,通过“单一窗口”,可以实现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国际贸易手续的一网通办,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对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通关智能化。该部正积极通过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广“单一窗口”,不断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并已与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实现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等8种进出口监管证件签发管理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对外贸易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工作。
5.云南代表团(第114号议案)提出,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节能制度建设和实践不断发展,现行节约能源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均明确提出修改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启动节约能源法评估工作,对节约能源法修改重点内容和节能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等开展研究,修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节约能源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委将结合能源法等法律的联系审议工作,统筹做好立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梳理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发展经验,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工作。
6.付喜国等31名代表(第221号议案)提出,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需求,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有重要借鉴意义,目前该行已组织起草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议案所提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处罚上限等内容作了规定。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一步,该行将根据最新改革精神,进一步研究议案所提建议,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积极推动法律修订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莫小峰等31名代表(第222号议案)提出,随着国家治理和实践的日益发展,财会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作用愈发重要,但现行会计法存在会计监督重要内容缺失、违法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容易导致会计监督不力、执法效能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修改会计法。财政部提出,议案所提建议与当前工作方向高度一致,具有很高的研究借鉴价值,议案关注的问题在修订草案中有较为充分的体现。该部高度重视会计法修改工作,于202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司法部正在进行立法审查。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会计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修法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8件
8.张天任等30名代表、陈静等30名代表、朱小坤等30名代表、翟志海等30名代表(第20号、第105号、第160号、第162号议案)建议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建立和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收益分配、流通交易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分置以及数据产权运行机制,保护个人信息权、企业商业秘密权和知识产权,促进数据的全过程周期保护,提高数据市场交易效率,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进重点领域数字产业纵深发展,促进数据、技术和场景的深度融合,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对于优化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强化数据安全治理,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持续推进数据领域制度法规建设。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数字经济促进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魏建平等30名代表(第27号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分解至各地区,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建议,对于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云南代表团(第11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电信多运营商竞争格局的形成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条例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建议制定电信法,进一步满足现阶段电信发展的相关要求,解决电信领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紧密结合实际,涉及监管政策、法律衔接、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等方面,对于做好电信立法、完善电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电信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部成立了工作专班,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电信法(草案),议案所提相关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下一步该部将进一步研究议案中关于电信监管政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电信法律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电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曹仁贤等31名代表(第161号议案)提出,能源问题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单行法无法解决国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有效协调滞后、能源综合监管措施缺乏等深层次问题,建议制定能源法。司法部认为,当前形势下制定能源法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完全赞同尽快制定能源法的建议,议案提出的具体方案对能源法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提出的11个方面问题在目前草案修改稿中均有体现。目前,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能源法(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已形成草案修改稿,下一步将继续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确保立法质量。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能源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姚忠良等30名代表(第245号议案)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着承上启下、协调整合的重要作用,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和纽带,建议制定行业协会管理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社会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民政部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前瞻性,对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政策制度,完善综合监管,指导地方立法探索,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正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行业协会商会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问题研究论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30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编辑]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7件
13.齐秀敏等31名代表、陈勇彪等30名代表(第21号、第23号议案)建议修改票据法,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与调整范畴,确认票据电子化的合法性,增强商业汇票的流通性,加强对出票单位的信用管理,鼓励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中国人民银行提出,2016年以来电子票据取代纸质票据成为市场主流,票据业务运行规则发生一定变化,票据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目前该行正在积极研究修改票据法,进一步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明晰电子票据行为有效性,兼容纸电票业务规则等。代表提出的明确电子票据合法性、电子签名合法性、加大不按期兑付行为处罚力度等建议,对于强化票据市场法律制度基础、保障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积极作用,将在票据法修订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议案提出的提高单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额度、银行监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诺兑付行为等意见建议,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该行将认真研究借鉴议案所提立法建议,积极推动票据法修订工作,并根据票据法修订进程,适时修改完善票据配套管理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修法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4.上海代表团(第107号议案)提出,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制定、2006年修订,是构建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事主体法律体系的基础性重要制度,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完善合伙份额转让程序及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修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完善有限合伙和合伙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等,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协调与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议案所提修改法律的建议,对于完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将密切关注该法的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15.方燕等31名代表(第108号议案)提出,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小微企业”为着力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及时修改划型标准及下放相关权限,细化原则性、倡导性条款,增加有约束力的权益保护条款。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2017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兼顾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促进扶持需求,明确小型微型企业是扶持重点,将有关促进政策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为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平竞争环境,划型标准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出台更适宜本地区经济水平、发展实际的针对性支持举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相关司法判例对各地落实落细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还将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调研,进一步完善法律配套措施,持续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继续密切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16.亢德芝等30名代表(第122号议案)提出,现行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均涉及“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修改的原因存在多样性,有的涉及利害关系人,有的仅是企业市场开发产品的需求,目前该规定会大大影响审批时效,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修改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提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城乡规划已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议案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该部将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过程中统筹考虑议案所提建议,并与行政许可法做好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7.于安玲等34名代表(第136号议案)提出,随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经营者的相关警示要求和赔偿责任,增加未成年人、老年人消费者特别保护规定,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等。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对于新形势下改善消费环境、解决消费领域新问题、促进消费恢复扩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制定,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基础性、根本性法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民生福祉发挥了巨大作用。该局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配套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随着新形势发展,新业态新消费领域出现一些新问题,传统消费领域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尚未解决,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该局原则上认可修法建议,并将立足部门职能,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18.沙雁等37名代表(第186号议案)提出,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为符合法律规定,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试点工作中采取“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的三层结构,导致产品管理成本较高、运作较为复杂,对产品的长远发展形成了潜在制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结构设计是支持试点政策落地、立足我国法律框架和现实需求下切实可行的方案,建议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结合公募REITs公开发行证券的实质,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制定修订,为公募REITs行稳致远提供更为扎实的法规制度供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结合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跟踪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并全面了解和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和修法研究工作,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23件
19.汤亮等30名代表(第3号议案)提出,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且在保密期限、免责抗辩等方面有待完善,专门立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国际趋势,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系统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该法拟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商业秘密的认定、监管执法等规则,明确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体系。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修订,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加强立法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0.石佳等30名代表(第22号议案)建议制定大数据法,明确数据权属主体资格,确立数据采集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存储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在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处理好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并对不同数据进行分类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客观中肯、分析全面深入、论证逻辑清晰,对于规范数据要素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下一步将推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健全政策顶层设计,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积极推动在法律层面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明确数据产权的属性、归属以及权利和义务,持续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积极推进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等试点建设,推动试点地区开展先行先试,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法律规范,加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为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贡献更多实践经验和案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1.买世蕊等30名代表、田国立等30名代表(第24号、第219号议案)提出,鉴于我国当前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及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租赁市场乱象丛生,非正规的租赁“黑市”盛行,严重影响租赁双方的权益,建议制定住房租赁法,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稳定租金、租期、备案、房源供给、金融配套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议案系统梳理了住房租赁发展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制定住房租赁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对于完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该部起草了住房租赁条例(草案),目前,主要内容覆盖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承租人权益保护,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强化租赁房源纳管等方面,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等工作。议案提出的住房租赁、明确各级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租购同权”、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严重侵害租赁当事人权益行为予以禁止等建议,在草案中已有规定,下一步该部将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做好后续立法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立法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2.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25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公益广告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创作与创意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在收视、收听、阅读率较高的电视、广播节目、报刊栏目中必须插播公益广告,对公益广告内容和质量、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知识产权、招投标方法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公益广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该局和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部门认真履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多措并举积极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同时,公益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潜力尚未充分激发,可持续发展机制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公益广告资金保障不充分、互联网媒介落实发布义务不到位、公益广告作品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议案对当前推动公益广告发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该局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继续加快修订《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公益广告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公益广告立法研究,不断完善公益广告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总结公益广告发展经验与不足,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加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3.金鹏辉等30名代表、付喜国等31名代表(第28号、第220号议案)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统一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监管总局认为,议案对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立法研究工作,下一步该局将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体情况,适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制度与职责的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加快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切实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4.权衡等30名代表(第29号议案)提出,为落实党中央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促进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发挥,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化法制化,建议制定市场准入法,以法律形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则进行确立和完善,巩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改革成果,以法治化方式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议案建议对市场准入进行专门立法,对于完善法制环境,破除准入障碍,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营造更加公平畅通的准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遏制“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乱象。议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营商环境领域尤其是市场准入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市场准入是经营主体开展活动的重要环节,与优化营商环境密不可分,该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议待该项工作完成后,继续深入研究市场准入立法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5.徐诺金等30名代表、陆晓琳等30名代表(第30号、第247号议案)建议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权利与义务,明晰正向激励与保障措施,探索将普惠金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以普惠金融需求者为核心明确其相关权益,严格界定供给者的义务,加快发展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提出,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议案所提建议对于推动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试验区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普惠金融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政策评估与经验总结,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等新兴业态,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级涉农信用信息系统,支持营造更好的普惠金融环境,探索在法律层面形成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持续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6.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1号议案)提出,业主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进一步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于2009年12月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近年来,该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对健全优化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部还启动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意见。对议案提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选举不规范等问题,该部拟从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职责,完善业主参与表决机制、充分保障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强化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要求等方面,在条例修订稿中作出针对性规定。下一步,该部将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建议,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等有关问题研究,完善制度设计,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再将条例确定的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7.樊芸等30名代表(第32号议案)提出,制定城镇房屋养老金管理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房屋养老金管理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存量房屋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做到“应修尽修”,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议案的建议对于加强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维护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该部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屋养老金制度进行了研究,联合相关部门对存量住房安全形势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开展了分析评估,对房屋养老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形成了初步设想,下一步还将围绕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积极推进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相关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结合工作实践适时研究房屋养老金立法相关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养老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政策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8.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9号议案)建议制定国债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债市场,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建立国债听证制度,对发行国债的原则、规模、结构(种类)、程序、投资使用、项目验收、效果检查、法律责任进行较详细的规定,并建议发行农村基础教育和基础建设长期国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赞同代表提出制定国债法的建议,通过国债立法,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促进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国债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关于发行农村基础教育和基础建设长期国债的建议,该委认为除特别国债外,不宜将国债与特定用途对应。下一步该委将结合议案内容深入研究国债立法问题,推动将国债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29.顾雪等30名代表、于莉等30名代表、李兰等30名代表(第67号、第118号、第119号议案)提出,目前家政服务业存在供给和需求不平衡、行业发展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从业人员保障缺位等问题,不利于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制定家政服务法。商务部提出,家政服务直接关系民生,对促就业、保民生、扩消费具有重要意义,推动家政服务立法十分必要。2012年该部出台了《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则、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基本条件、服务行为等进行了规范,初步建立了家政服务业管理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部分地方制定实施地方家政服务业条例,积累了一定的家政服务业立法经验。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有力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目前,商务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继续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并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立法经验,科学论证国家层面立法可行性,在此基础上适时推动出台家政服务业法律法规。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0.李建卫等31名代表(第111号议案)提出,现代物流是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的复合型产业,涉及领域多、范围广,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欠缺,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管理部门间、央地间协调难度大,暴露出物流“断链”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现代物流对于降低国内市场物流成本、打通国际物流大通道的先导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日益体现,建议制定现代物流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赞同代表关于制定现代物流促进法的意见,议案提出的加快现代物流促进法立法进程,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物流用地、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理论研究,提高行业协同共治水平等建议,对做好现代物流促进法立法研究和准备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较为迅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与物流活动深度融合,以即时配送为代表的物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现代物流领域主体更加多元、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有必要适应现代物流发展形势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综合性法律。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对“开展现代物流促进法等综合性法律立法研究和准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目前该委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前期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1.云南代表团、高华瑞等31名代表(第113号、第223号议案)提出,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构建了我国物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和做法,为物业管理立法奠定了基础,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确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行业模式、服务标准、监管体制、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高质量物业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议案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落实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规定、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加强完善基层社区治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该部已经开展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修改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提出立法建议。
32.黄西勤等45名代表、张荣华等34名代表(第185号、第241号议案)建议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目前民营企业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同各种所有制企业一样,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法典、刑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当前,该委正积极推动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环境。下一步,该委将在当前有关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吸收采纳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立法研究,以更优法治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以更强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央编办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设民营经济发展局,一系列举措密集出台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立法研究,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3.向巧等34名代表(第240号议案)提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为加快破解大飞机、航空发动机等领域“卡脖子”问题,促进我国航空工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航空工业促进法,对产业布局、产业链结构优化、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制定航空工业促进法,对于完善我国航空工业治理体系,实现航空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保障航空工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十分关键、必要的。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研究,积极推进航空工业法治化建设和航空工业促进法立法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工业体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实践问题研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快丰富完善促进航空工业发展的各类制度供给,为加快建设航空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开展立法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4.陆晓琳等30名代表(第246号议案)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规范征信信息采集、处理与应用,健全征信信息管理,明确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调监管,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议案所提建议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和征信立法的现实需求。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起草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设立“征信业发展与监管”专章,明确了征信机构准入许可、征信业务规则等内容,以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该行将在专章修改中充分研究代表所提建议,积极推动立法进程,进一步夯实征信市场发展和征信监管的法治基础。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三、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编辑]35.陈静等31名代表(第106号议案)建议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建立优化市场环境制度、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和支持,解决当前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政府部门设立预选库、预选供应商名录,库外企业无法参加工程招投标,缺乏统一获取最新权威信息渠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基层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条文对议案提出的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该委将重点围绕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持续完善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和需要,会同司法部等部门研究论证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大力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36.朱丽平等30名代表(第109号议案)提出,在当前国际金融政治化、工具化趋势和国内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求下,金融安全立法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制定金融安全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对金融安全作出定义,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完善对微观主体的金融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地方相应金融监管权力与责任制度,将涉及金融安全的涉外条约、公约纳入金融安全系统性法律规范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确立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基本方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维护了金融稳定安全发展大局,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议案提出的建议已在外商投资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有所明确。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深入研究议案提出的有关立法宗旨、政治保障、预防化解、底线安全、服务实体、加强金融安全监管、国际治理、依法治理等建议,在金融立法中强化金融安全相关内容,确保与现行各项法律规定衔接有序、各有侧重。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有关金融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不断健全完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37.周长友等30名代表(第117号议案)提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现象日益加剧。尽管近年来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得到加强,但是传统村落衰败迹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建议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议案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022年以来,该部积极推进传统村落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拟研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补充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同时制定部门规章《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管理办法》,下一步还将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切实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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