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晉文/卷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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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

范宣[编辑]

宣字宣子,陳留人,徙居豫章,咸和初,太尉郗鉴引爲主簿,詔徵太學博士員外郎,并不就,太元中卒,有《拟周易說》八卷,《禮記音》二卷。

答殷浩問[编辑]

  殷浩問范宣曰:“‘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請解其義。”答曰:“其士大夫之嫡者,言上二宗,唯施公子之身;至諸公子有子孫,各祖公子以爲别子,各宗其嫡子以爲大宗,代代相承,然後乃成别子之後百代不遷之宗者也。所以舉其士大夫之嫡者,明公子之子孫,不復宗公子之宗,又嫌庶宗昆弟之子猶復爲小宗,故特舉嫡以曉之也。凡母弟及庶昆弟所謂庶宗大宗,正論其一代之嫡庶耳。至于各有子之後,長子皆成嫡也。公子之宗道,言公子之宗道成,故重釋也。”《通典》七十三

  殷浩問范宣曰:“‘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爲其士大夫之庶宗。’請解之。”答曰:“有小宗而無大宗者,謂君之諸弟同庶者,君命庶長爲众庶之宗,則名小宗,則服大功九月者是也。有大宗而無小宗者,謂君有同母弟,命以爲宗,則群庶昆弟宗之,則名大宗,服齊衰九月者是也。昆弟既親,又是庶中之正者也。有無宗亦莫之宗者,謂公子唯己而已,則上不敢宗君,下無昆弟宗己者是也。公子有宗道者,《禮》‘諸侯于其非正嫡,一無所服’,則群昆弟亦不敢相服,則無相統領,無相統領則不可不立宗,立宗然後有服耳,故云公子有宗道也。公子之公,公者君也。此立宗君命所制,嫌自相推,故又舉公以明之也。爲其士大夫之庶宗者,此獨說庶宗者,嫌上總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爲混,故復指解小宗之義,則大宗自然了也。所以統大夫庶宗者,諸侯庶昆弟有爲大夫也。所以正舉大夫者,所宗庶長或可爲士,嫌大夫位尊不相宗,故云爲大夫之庶宗以断疑也。”《通典》七十三

  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國君之禮,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爲舊君齊衰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差異,至于臣子奉之,與王者無殊矣。何以明之?《公羊傳》曰:‘以諸侯逾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稱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于其封内三年稱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通典》九十

答兄子問四祖遷主禮[编辑]

  舜廟所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禮也。若依虞主之瘗,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宜思其變,别筑一室,親未盡則禘祫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宋書·禮志》三

答萬蔣問次孫傳重[编辑]

  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宣答,禮爲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况見有孫,而不承之邪?庶孫之異于嫡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通典》八十八

答雷孝清問[编辑]

  雷孝清問曰:“爲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别开門,更立廬不?言稱孤孫,爲稱孤子?”范宣曰:“案禮應服後喪之服。承嫡居諸父之上,一身爲两喪之主,無緣更别开門立廬,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練日,則變除居垩室,事畢反後喪之服。禮無書疏稱孤子孤孫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稱孤孫,存傳重之目,宜卒祖母訖服,然後稱孤子。”《通典》九十七

答或問[编辑]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直聞墓发,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器可也。”《通典》一百二

難段暢諒闇議[编辑]

  范宣曰:“所以知諒闇爲凶廬者,案禮,葬後柱楣,楣則梁也,明葬後居廬,所以爲義。”暢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证也。《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除服证也。”范宣難曰:“禮,葬後飲食衣服,皆有降殺。設君臣之稱,安得不異?”暢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范宣曰:“禮既葬王,政入于國,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義。多引益惑耳。”暢引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晉、虢失禮,以名位不同,不議喪享,而讥公侯同禮。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則陳币太廟,授玉两楹。此聞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也。范宣曰:“朝聘之禮,國有喪,皆有撤損,不與平同也。《周禮·掌客》職‘賓客有喪,唯刍稍之受’,是明主人設飨是儀,有等級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衛社稷,事出無方,歸于時宜,事訖反服,于禮何傷?于啐哜示儀,而信以爲食旨,亦其昏矣。”暢引《春秋》僖七年閏月,惠王崩。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以爲王喪再周少五月,而猶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喪,即位而祭廟矣,所謂蒸尝于廟也。宣曰:“夫祭祀之禮,有正有變。所以然者,或時有所施,不必一也。祷類祈,豈一道乎?武王出以燎,豈是常郊邪?天地猶然,况宗廟乎?禮不墓祭,而尚祭乎畢。又不于宗廟,而祀在坶室,且禮‘去祧爲壇,去壇爲单’,而周公請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壇同单,此豈非變禮乎?當襄王之時,逼于王子带,不敢发喪,潛使告于齊。常有憂惧之色,故或爲權禮于文武。告請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于文武,而不稱袷于宗廟也。能究變正之義,始可與談《春秋》耳。”《通典》八十

禮二墓論[编辑]

  《史記》及孔安國說,皆爲实录。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也。既長谒墓,固以识其外矣。但母不告其内,義無强請。然葬宜详,是以問焉。《記》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應者,欲言非禮,則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禮,則墓不須防而固。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豈地名。猶《傳》言“文公之入也無衛”,非無康叔之國也。《通典》一百三

杜瑗[编辑]

瑗,咸和中爲太常博士。案别有杜瑗,晉未爲交州刺史、非即此。

賀乔妻于氏養兄子率爲後議案,于氏有表,在後列女文類。[编辑]

  夫所謂爲人後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没,于以承之耳,非并存之稱也。率爲乔嗣,則猶吾子,群之平素,言又恻至,其爲子道,可謂备矣,而猥欲同之與爲人後,傷情棄義,良可悼也。昔趙武之生,濟由程嬰,嬰死之日,武爲服喪三年。夫異姓名義,其猶若此,况骨肉之親,有顾復之恩,而無終始之報!凡于氏所據,皆有明证,議不可奪。《通典》六十九

陳序[编辑]

序,咸和中爲廷尉史。

賀乔妻于氏養兄子率爲後議[编辑]

  《令文》:“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後,于事役復除無回避者聽之,不得过一人。”《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别爲户。”案乔自有子纂,率應别爲户。”《通典》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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謨失其姓,咸和中爲丹陽尹。

于氏養兄子率爲後議[编辑]

  案于所陳,雖煩辞博稱,并非禮典正義,可謂欲之而必爲之辞者也。臣案尚書闓議,言辞清允,折理精練,難于之說,要而合典,上足以重一代之式,愚以爲宜如闓議。《通典》六十九

諸葛瑒[编辑]

瑒,咸康中爲庾亮征西參軍。

陳詵後妻子爲前妻服議[编辑]

  詵既不能庇其伉俪,又未审李之吉凶,無感離之惨,便歡会納妻,悖禮傷教,皆此之由。又詵协嚴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復疑服。若小人無知,不應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二。生亂其名,没疑其服,喪亂以來,有多此比,宜齊之以法。《通典》八十九

虞眕[编辑]

眕,咸康中爲庾亮征西府倉曹參軍。

陳詵後妻之子爲前妻服議[编辑]

  庶人两妻,不合典制,財之法則,應以先婦爲主,服無所疑。漢時黄司農爲蜀郡太守,得所失婦,便爲正室,使後婦下之,載在《風俗通》。今雖貴賤不同,猶可依准。《通典》八十九

王群[编辑]

群爲庾亮征西府倉曹參軍。

陳詵後妻之子爲前妻服議咸康中[编辑]

  李投身于賊,則名義絕矣辱身污行,喪禮違義,雖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報。不可以奉承宗廟,嚴子不宜以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通典》八十九

通谘征西府主及僚寀請详断從父姊服[编辑]

  姑姊妹無主後者,反歸服,經雖不及從,設教必自親始。以經言則宜不降,以記論例在加服。又與此姊同在他邦,無馀親,情所不忍,准經不降,不亦可乎。《通典》九十八

荀訥[编辑]

訥爲庾亮征西掾,穆帝時爲太常博士,領國子祭酒。

駁王群爲從父姊反服[编辑]

  若從姊夫没無子,無主後,反服可也。今已立後,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爲後者没,更與本親之情。尋其始則喪非無主,論其終則五月之末,繼以大功之受,于制則情禮已降,于服則非輕重之序。《通典》九十九

忌月議[编辑]

  案禮,唯云忌日不乐,無忌月之文。所謂忌日,當是子卯。今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數,此事與古不同。《通典》一百

  禮祗有忌日,無忌月语。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岁,并無理據。《通典》一百四十七,升平元年,穆帝納后,太常禮官荀訥議,又見《舊唐書·王方慶傳》注。

开陵太后服議[编辑]

  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准之常制。《通典》一百二,永和十二年,領國子祭酒荀訥議。

改葬復虞議[编辑]

  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有主。訥謂純言爲當。《通典》一百二,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傅純難,改葬安得虞國子祭酒荀訥以爲。

答蔡謨書[编辑]

  别示并曹主簿書,其中兄在南娶,喪亡已三年,其兄子該等未曾相見,應爲服否?《記》云:“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税喪,己則否。”先儒以爲父異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時歸見之,故过時則不服也。《記》云不及,而諸儒以爲不見,文義各異。然則不及當謂生不及此親在時也。意謂音問既通,情義已著,雖未相見,禮疑從重,猶税服。《通典》九十八

答劉系之問爲殤後者服[编辑]

  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爲殤後者,服以其服’。案鄭玄云:‘言爲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爲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案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内。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爲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爲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爲父。稱之爲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殁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爲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駁,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爲祭主,于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爲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通典》八十二

答劉系之問妻已没爲妻父母服[编辑]

  劉系之問荀訥曰:“《禮》云‘母黨不二服,親無二統故也’。以例准,則妻黨不二服明矣。然母有親繼之别,又有出有卒,故服外氏有降殺之理。今妻義一也,無繼出之殊。今服其黨,孰先孰後邪?”訥答曰:“妻黨不二服,禮所不載。母黨有出有繼,情事不同。謂前妻雖卒,終當同穴,今妻配己,理無異前,不以存亡爲異也。且禮無其文,當俱有服也。”或以爲同于徒從,妻没則不從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于徒從君母之黨邪?《通典》九十五

答韩康伯問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编辑]

  韩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两處作喪位不?若作垩室,今當服斬,先斬以居垩邪?”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帻,首絰,齊縗。齊先喪既練,已有垩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復還本家作喪位。”韩重問:“既爲人後,先服重制,豈當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臨其本親,赴吊不設喪位,情爲不安。可于本親兄弟次作垩室歸來處之不?”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于本兄弟廬次作垩室,歸可設哭位而已。”《通典》九十七

答段凝問改葬服[编辑]

  段凝問,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齊衰,改葬合當何服?荀訥云,禮父母喪偕葬,先輕後重,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臨葬,則爲人後者,亦當著齊衰耳。禮無的文,此意决耳。《通典》一百二

馮懷[编辑]

懷,咸康中爲太常,加侍中,永和初爲护軍將軍。

請議京兆府君遷主表[编辑]

  續太廟奉還于西储夹室,謂之爲祧,疑亦非禮。今京兆遷入,是爲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今晉廟宣皇爲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宋書·禮志》三,咸康中,太常馮懷表。

元会敬司徒議[编辑]

  天子修禮,莫盛于辟雍,當爾之日,猶拜三老,况今先帝師傅,謂宜盡敬。《晉書·荀奕傳》

京兆府君遷主議[编辑]

  禮,無廟者,爲壇以祭,可别立室藏之,至殷,則祭于壇也。《宋書·禮志》三,永和二年。

答或問内外兄弟[编辑]

  或問馮懷曰:“甲之母,乙之姑;乙之母,甲之姑也。代稱姑子爲外兄弟,舅子爲内兄弟,此亦鄭君所言。然甲乙之母俱姑也,父俱舅也,内外既同,親疏無異。若甲以姑子稱乙,乙以舅子稱甲,則事同名異,于理不通。若相稱之辞同,則名例爲乖。”懷封曰:“《禮》,公子之外兄弟者,外祖父母也。《左氏傳》曰:‘聲伯以其外弟爲大夫。’所謂外弟,盖管于奚之子,聲伯同母異父之弟也。聲伯謂之外弟,復謂聲伯爲外兄,然則異姓之親,通謂之外,不必謂吾外者,吾謂之内也。今稱舅子爲内兄弟,末俗所云,非典言也。鄭玄還舉俗言以喻俗人,故稱焉,亦非正名矣。依《禮》據《傳》,甲乙相稱,宜通曰外。”《通典》六十八

答或問從舅是族外弟相稱[编辑]

  或問馮懷曰:“景之母,丁之從祖姊也;丁之母,景之族姑也。丙年長于丁。若從父族爲親,則景以丁爲族外弟,而丁以景爲從甥;若從母族,則景以丁爲從舅,而丁以景爲族内兄,名體乖謬,尊卑無序。若景以父族稱丁,丁以母族稱景,則例不通。將若之何?”懷答曰:“聞諸前訓,名者人之綱,故‘夫屬于父道,其妻爲母;夫屬于子道,其妻爲婦。’今則舅是母班,而兄弟是己列,故不敢以己之列,廢母之班矣。謂景宜執從舅之禮。”《通典》六十八

翟鏗[编辑]

鏗,咸康中爲庾翼安西掾。

甘露启[编辑]

  甘露降學堂柳樹,與吏共尝,味极甜,宜表賀。《藝文類聚》九十八

謝詮[编辑]

詮,咸康中太學博士。

劉曇父與府主同名求解職議[编辑]

  案禮,諸侯諱祖與父,大夫士井諱伯父母及姑。又父,子之所天,尊無以比,宜聽解職。《通典》一百四,右將軍王遐司馬劉曇,父名遐求解職事,博士謝詮議。

答東海國臣刺問爲皇后服[编辑]

  恭皇后崩,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太學博士謝詮案:“《儀禮》,諸侯之大夫爲周王む衰,至葬除,有正文。《傳》曰:‘諸侯之大夫,時接見于天子也。’至于周王后崩,無喪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宜服む衰,稱情爲得。”《通典》八一

  又刺問云:“昔元、明二帝崩時,朝臣皆服斬衰,諸國臣む衰七月。今朝臣既爲皇后齊周,則國臣宜有差降,不得亦む衰也。”謝詮答曰:“む衰止于七月,故無降,錯綜記例,亦謂應有服,正疑于無降耳。案伯叔母與伯叔父,恩義有深淺,而服亦同齊。曾祖與宗子母、妻,服無差降。推此,則何必皆降乎,將以取節于既葬,故無等邪?”《通典》同上

許乾[编辑]

一作,咸康中太學博士。

劉曇父與府主同名求解職議[编辑]

  案禮,君子不奪人親。故孝經云,資父以事君,而敬同。是以爲尊者諱,爲親者諱。曇自别父與將軍同名,聖朝垂恩,不許曇解,可使換官。《通典》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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