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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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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公发[1991]1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1年9月19日
有效期:1992年1月1日至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一九八五年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5]公发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为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办案差旅费、派遣费、部分技术装备和消耗费、行政应诉复议费、公安专用器材研制费等项目。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9月20日
   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1年9月20日公安部  财政部公发[1991]12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安业务费管理工作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业务费是公安机关主要用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力可能,尽力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业务费管理,遵守财纪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一节  办案经费
   第四条  侦察破案费
   (一)侦察活动费:执行侦察破案任务所需的化装物品、观察掩护、通讯联络、各种门票、茶水费,狱内侦察费。
   (二)办案差旅费:侦察办案人员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遣送非法入境人员,拯救受害人等过程中开支的差旅费。
   (三)协助破案费:聘请群众协助破案的交通、食宿、劳务费,侦破案件、缉拿罪犯的场地、物品租赁费,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赔偿费,以及委托物证鉴定费。
   (四)密干费:公安机关派往其他单位或掩护在社会上的秘密工作人员所需的工作活动费、生活补助费。
   派往其他单位的秘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派驻单位发给,低于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部分,在公安业务费中开支。
   第五条  特情耳目费
   (一)特情活动费: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
   (二)特情招待费:招待特情、耳目用餐、烟茶、文娱等活动费和礼品费,接待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三)特情补助费:特情、耳目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慰问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六条  派遣费
   (一)派遣活动费:派遣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化装费、交际费、职业掩护费。
   (二)派遣招待费:招待派遣人员及其家属所需费用。
   (三)生活补助费:派遣人员生活费、家属困难补助费,因公伤亡人员家属的抚养、抚恤费。
   第七条  据点费
   (一)秘密据点建设费:征用土地,购建房屋、设备、家具的费用。
   (二)秘密据点费用:房屋、设备、家具维修费,卫生用品、书报、房租、水电、邮电、取暖费和其他零星开支;非编看点人员生活费、医疗费和一些必要的开支。
   (三)职业据点经营资金:为侦察、破案开设的职业据点的经营资金补贴。
   第八条  警犬训养费
   犬舍、训练场地和设施修缮费,警犬、训练器具购置费,警犬饲料、医疗等杂支费。
   第二节  装备经费
   第九条  技术装备费
   (一)交通工具费:公安业务用飞机、车辆、船艇、马匹购置费。
   (二)通信设备费:有线、无线、机要通信等设备器材购置费,测试、检修仪器仪表购置费。
   (三)计算机费: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器材设备的配置费。
   (四)侦察设备费:用于取证、检验、化验、检测、监控等器材设备的购置费。
   (五)武器警械费:枪支、枪装、护具、警械、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暴器材购置费。
   (六)其他设备费:安全防范、防暴(爆)、治安、业务档案、搜集情报资料、宣传,以及技术工作特需的桌柜、用具、空调、隔音、屏蔽等专用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十条  服装费
   (一)警服费:在编干警的警服购置和运输、保管费。
   (二)化装服费:执行侦察、警卫任务制作化装服的费用。
   (三)工作服费:从事警犬训练、法医、化验、检验、机务、计算机操作等人员工作服费。
   (四)训练服费:防暴警察和其他特种警察的训练服费。
   第三节  办案消耗经费
   第十一条  消耗费
   (一)交通工具燃料费:公安业务用交通工具所需各种油料费。
   (二)交通工具维修费:公安业务用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维修工具和零星材料的购置费。
   (三)交通工具杂支费:公安业务用交通工具的牌照、养路、保险、运杂费,马匹的鞍具、饲料、医疗费。
   (四)通信器材消耗费:通信器材的维修费,线路测试、检修费,零星工具以及其他日常业务消耗用品的开支。
   (五)通信专网租费:公安有线通信专线电话租费,无线通信频道占用费。
   (六)计算机消耗费:电子计算机安装、维修、运杂费,机房装修费,日常消耗用品的购置费,软件和数据库开发费。
   (七)侦察设备消耗费:仪器设备安装、维修、搬运费,其他日常消耗用品的开支。
   (八)武器消耗费:武器、警械维修费,各种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九)其他设备消耗费:搜集情报资料技术消耗费,以及上述消耗中未包括的业务器材设备的维护、消耗费用。
   第四节  其他经费
   第十二条  警卫费
   (一)警卫活动费:警卫人员执行警卫任务所需的交通费、文娱活动费等必要开支。
   (二)警卫设施费:房屋和家具租赁费,环境布置检查费,小型用品和设施购置费,证件、标志印制费。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费
   (一)宣传费:向社会进行有关公安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所需费用,包括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公安展览,摄制影片和电视剧,在报刊、广播、电视台开设公安宣传栏等费用。
   (二)业务资料费:购买公安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纸和参考资料,以及外文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内部刊物发行费:经批准发行的内部刊物和公安业务资料的印刷费、运杂费等。
   第十四条  治保经费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召开的治保会议费,非脱产的治保人员参加会议和训练所需的交通、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住宿、公杂费,以及慰问治保人员的费用。
   第十五条  奖励费
   (一)干警奖励费: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给立功个人和集体颁发的奖金、奖品、奖章和证书的开支,以及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证书、荣誉金的开支。
   (二)其他人员奖励费:奖励治保人员以及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人员所开支的奖金、奖品费用。
   第十六条  专业补助费
   (一)侦察补助费:执行侦察破案、警卫、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所需的误餐补助、夜勤补助费。
   (二)其他补助费:按规定享受的其他补助费。
   第十七条  外事活动费(公安部专用)
   (一)出国费: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所需费用。
   (二)招待费:接待外宾所支付的费用。
   (三)国际组织活动费:与国际刑警等国际组织联络、协作的费用和接待费用,以及加入国际组织的会费。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
   (一)行政应诉复议费:行政应诉、复议所需的费用。
   (二)业务训练费:举办各类公安专业培训班费用,进行擒拿、格斗、游泳、射击等专业技术训练所需的小型器材的购置和消耗用品费,聘请外单位教练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授课金。
   (三)统计费:进行人口、业务数据统计所开支的卡片、表格印刷、设计、咨询费,以及聘请非在编人员的劳务等费用。
   (四)印刷费:通缉令、布告、户口底卡、笔录纸、业务资料档案表卡等印刷费。
   (五)科研费:公安专用侦察、防暴(爆)、通信、安全检查等器材设备的研制费。
   (六)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的,而在公安业务工作中又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经费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公安业务费开支的事业单位经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安业务费应当与机关行政经费分别管理,单立户头,单独编制年度预、决算,并按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编报预、决算时,办案经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技术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办案消耗经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业务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要由领导集体审定,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此项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各业务部门凡涉及经费开支,应当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以保证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特情耳目费、派遣费、密干费等开支,收据由特情、耳目、密干、派遣人员本人签字,存入业务档案备查,不作为会计凭证,由经办人填写业务费报销单(注明上述人员代号),按规定手续报销。财务人员有权向业务部门查对。
   (三)各种业务设备、器械、公用服装和各种物资,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四)特情、耳目交回的活动费,以及各种财产变价收入,按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级公安机关财务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公安业务费管理,要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机构设置: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应当设置计划财务机构,地(市)、县公安机关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划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公安业务费管理工作。
   (二)人员配备:管理公安业务费的会计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以及有关会计人员上岗要求,经政治部门审核同意,予以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职责:组织本单位公安业务费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拟定财务、装备、物资计划,提出公安业务费分配方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公安业务费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达到基本建设投资标准的,原则上在基建投资中列支。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公安业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反对贪污盗窃,严禁铺张浪费,不准借招待特情、耳目的名义请客送礼,搞不正之风。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会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廉洁奉公。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按《人民警察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消防警察业务费,暂按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所需业务费,鉴于管理体制未变,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职业据点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公安业务费管理范围,据点建设和财务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制定,并分别报送公安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公安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5]公发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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