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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不得使用在押犯、劳教分子和就业人员搞机关生产和其他勤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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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不得使用在押犯、劳教分子和就业人员搞机关生产和其他勤务的通知
公发〔1972〕1号
1972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草委会人保组(部)、公安机关军管会:

现将甘肃省检查看守所情况和贵州省非劳改机关使用劳改犯人的两个材料,摘要转发给你们研究参考。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调用劳改队、看守所、监狱的在押犯、劳教分子和就业人员搞机关生产或其他各种公差勤务,都是错误的,既不利于落实“改造第一”的方针,也不利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严加制止。望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其加强劳改队、看守所、监狱的管理,并向所属劳改队、看守所、监狱重申公安部既有的规定: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不准使用在押犯人、劳教分子和就业人员搞机关生产、基建和办私人事情,也不准随便无偿调用劳改单位的生产、生活资料。公安部门首先要以身作则,不得违反。

附件一:

甘肃省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

最近,甘肃省革委会保卫部对全省看守所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报告已由省革委会和省军区批转全省各地、县革委会、军分区、武装部执行。

甘肃省在检查看守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利用犯人搞机关生产,影响案件的审结,造成了一些事故和漏洞。去年以来,一些地、县的军事部门,经常从看守所抽调犯人搞机关生产。有个机关农场,长期调用五十九名犯人劳动,有的需提审结案,有的已决定教育释放,但他们强调生产忙,不把犯人送回监所处理。另一个机关农场曾抽调两名反革命杀人犯,白天劳动,晚上喂马,无人看管。某县一个机关抽调犯人搞生产时,一个投机倒把犯乘机逃窜,至今未抓获。

二、革命警惕性不高,思想麻痹,制度松驰,发生犯人逃跑、自杀事件。有的押解犯人不带武器,犯人出监劳动没人看押;有的不坚持干部值班制度,监房不上锁,犯人在监道里自由活动;有的犯人将铁器、绳索等带入监房,也无人检查;不少看守所的重刑犯、轻刑犯混押在一起,放风时汉人看管。因此一些看守所经常发生犯人念经、打架、互递纸条、串通案情等问题,还发生过多起犯人逃跑和自杀事件。

三、管教干部阶级观点模糊,敌我不分。有个看守所干部送老婆回家,派一个杀人犯骑自行车带着老婆,他骑马跟着。还有的叫犯人给画象,和犯人一起进山打猎。陇西县一个看守所干部严重丧失立场,为在押犯传递信件,通风报信。

甘肃省保卫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措施:

(一)要求各地、县保卫部和看守所部队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全体干警和看守所部队,认其学习毛主席有关阶社斗争的论述,对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其检查和整顿,增强阶级斗争观念,克服轻敌麻痹恩想。

(二)各地看守所的在押犯,现仍在其他机关、单位劳动的,应一律收监关押。严禁调用犯人给机关搞生产、干杂活、办私事。

(三)加强武装警戒,健全管理制度,坚持干部值班,堵塞一切漏洞。凡出监劳动的犯人,要有武装看押,当天收监。出监收监,必须清点人数,严格监管制度。

(四)各县看守所对在押犯,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开具名单,由各地、县保卫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清查结案,稳、准、狠地打击敌人,落实党的政策。

(摘自甘草发[1971]45号文件)

附件二:

贵州省劳改局军管会关于非劳改机关使用劳改犯人和刑满就业人员的情况报告

近几年来,有些非劳改机关,相续使用劳改犯人和就业人员,修建人防工程设施或房屋建筑。据统计目前正在使用的有六百七十一名,其中;犯人四百二十二名(内反革命犯二百七十一名),就业人员二百四十九名。有的单位,已经使用了七年之久。近来,有些单位还要求增加人员、设备。

非劳改机关使用犯人、就业人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不利于贯彻“改造第一”方针。这些工程一般要求急,任务重,往往挤掉了改造工作,加之远离关押场所,看管不严,问题很多。一些抗拒改造的阶级敌人,乘机破坏。仅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在非劳改机关使用的两类人员中就发生政治案件十起,刑事案件三起。逃跑流窜,不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二、不利于保守国家机密。有些犯人和就业人员收监、回队后,随便议论我人防工程情况。有的犯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散布,造成严重泄密。

三、长期占用劳改单位人力、设备,对劳改单位完成国家生产计划,也有影响。

遵照毛主席“改造要抓紧”的教导,根据过去有关规定的精神和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非劳改机关使用的犯人和刑满就业人员,应予全部收回。如一对收不回的,报经省人保部审查批准,限期收回。

二、今后,非劳改机关,不得使用劳改犯人、劳教分子和就业人员,从事机关生产和其他劳动。

(摘自黔劳军[71]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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