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3年12月8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大陆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入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有关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办理赴台湾手续时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凭“赴台批件”即可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凭“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放宽签发多次前往台湾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居留,公安机关可视需要,为其签发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或“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前往台湾讲学、进修、技术培训、工作的,以及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新闻采访和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核准的在台湾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数,为其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三、关于对双重身份的处理。大陆居民在台湾期间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件的,可自愿选择保留大陆居民身份,或者保留台湾居民身份,但不得具有双重身份。对继续保留大陆居民身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收缴其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出入境证件,并出具证件收缴证明;对选择保留台湾居民身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通知户籍管理部门,并要求此类人员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大陆居民身份证,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予以办理相关的出入境手续。
四、关于出入境口岸及边防查验问题。大陆居民可持有效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从开放口岸经香港、澳门前往台湾,持有效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从开放口岸入境返回大陆。
大陆居民同时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含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后直接前往外国,并从外国返回的,可以从开放口岸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其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当次签注页上加盖出、入境验讫章。
五、关于大陆居民携在台湾所生子女返回大陆问题。大陆居民携在台湾所生子女返回大陆,其所携子女证件,可由其父母通过海峡两岸民间机构或者其在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为其父或母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父或母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人出生证明的复印件,说明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航班(车)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站为其偕行子女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准予入境。
六、大陆居民从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往来的出入境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往来入出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境[2001]1580号)规定执行。
七、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旅游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规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04年1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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