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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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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第三局
2001年6月14日
公治[2001]60号

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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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

  你处《关于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公(户)字〔2001〕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的规定办理。对于过去群众已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登记姓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至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汉字字库容量的问题,可考虑通过加强系统建设予以解决。

  二、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字数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规定,并考虑到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异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就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

  三、关于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据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须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公安部第三局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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