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外观
本文件已于2011年1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2011年)废止。 |
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信安〔2001〕186号 2001年4月10日 |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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