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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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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01年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字)117号
1984年11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适应集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纳入规划,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农民进入集镇落户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自理口粮的入户手续要方便群众,及时办理。对要求办理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人员,属于本乡镇的,应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向集镇公安派出所或未设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入户,经审批同意入户的,办理户口移动手续;属于外乡镇的,应持原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向集镇公安派出所或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入户,经审批同意入户的,发给自理口粮《准予迁入证明》,到原住地办理迁出手续。户口登记机关仍可使用原来的迁移证件,加盖“自理口粮”的印章。

  二、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户口变更更正登记,按集镇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办理。由集镇迁往农村,以及集锦与集镇之间的迁移不受限制。迁往县城关镇或其他城市的,应按过去迁往城镇的有关规定,事先取得迁入地的《准予迁入证明》,现住地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三、登记自理口粮人员的户口簿册,可以沿用原有的户口簿册加盖“自理口粮”印章,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另行制定自理口粮户口簿册。

  四、各地、市、县要健全户口管理机构,加强集镇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由派出所管理户口。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和少数派出所警力不足,尚未接管户口的集镇,公安部门应主动协肋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尽快建立户籍办公室,配备户籍管理人员,负责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暂住人口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也可兼管农村户口。

  五、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正常的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等临时居住居民家中的,按照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性的暂住人口,由所在单位登记,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暂住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六、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将贯彻情况,于本年末向公安部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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