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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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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制定33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7151號令制定公布 3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40121838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8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新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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