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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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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7年2月17日于蒙罗维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事业。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大使
宗克文
(签字)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代理外交部长
西亚法·谢尔曼
(签字)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于蒙罗维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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