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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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9年4月29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 第三次筹备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0日,纽约

1、根据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审议大会行动计划要求,五个《条约》核武器国家在2019年1月30日举行的五核国北京会议上商定,沿用2013年达成的共同框架,向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提交国家报告。我们在起草国家报告所用框架中使用共同标题分类,并据此提交相关信息,同时框架涵盖条约三大支柱: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

2、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高度重视《条约》在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领域的基石地位,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国将继续以实际行动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坚定维护《条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3、根据《条约》2000年和2010年审议大会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履行《条约》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告与核裁军有关的国家措施[编辑]

4、中国在核战略方面展示了最大限度透明,在核力量发展上保持了极大克制,在核武器使用方面采取极为慎重态度。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就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一直将自身核力量规模限制在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最低水平。中国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将继续为实现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最终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一)与核武器有关的国家安全政策、指导原则及活动[编辑]

5、“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从人类前途命运的角度看,这是不能触碰的底线。核战争没有最后的胜利者,只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为应对核威胁、打破核垄断、防止核战争被迫作出的历史性选择。中国发展核武器不是为了威胁别国,而是为了防御和自卫,维护国家的安全。在中国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郑重建议召开世界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6、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能够降低核武器威胁、减少核战争危险和防止核武器扩散,是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和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重要步骤。中国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这本身就是核裁军的一个实际行动。拥有核武器几十年来,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与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始终恪守这一承诺,今后也不会改变。

7、中国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的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它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中国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做出的安全保证承诺。应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的要求,中国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发表了向两国提供安全保证的政府声明。2015年4月中国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尽早谈判缔结向无核武器国家无条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国际法律文书,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尽早就此开展实质性工作。

8、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以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为基本使命,并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核武器作用、核武器使用、核力量规模、核武器戒备状态和核军控等政策。中国发展核力量一直非常克制,始终维持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从不与其他国家比投入、比数量、比规模。中国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不为别国提供核保护伞,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中国的核武器都是战略性的,在核武器使用方面采取极端谨慎的态度。

9、维护国际和地区的战略平衡与稳定,有助于降低核战争风险,中国主张核武器国家共同为此做出努力。一是倡导共同安全,明确战略稳定目标。核武器国家应当摒弃冷战思维和零和观念,放弃以先发制人为核心的核威慑政策,遏制核军备竞赛冲动,停止发展和部署全球反导系统,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切实减少核战争风险。二是持续增进互信,筑牢战略稳定根基。核武器国家应加强核战略与核政策对话,客观看待彼此战略意图,尊重彼此安全关切,妥善管控分歧,防止战略误判引发意外和危机,避免大国竞争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三是信守规则和承诺,维护战略稳定框架。中国鼓励美俄继续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分歧,争取保留《中导条约》,推动《进一步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延期。同时,核武器国家应共同维护和加强《条约》审议进程,坚持循序渐进核裁军原则。四是加强沟通交流,凝聚战略稳定共识。核武器国家应从战略力量、政策取向、战略互信等角度,循序渐进地讨论战略稳定内涵和要素,逐渐凝聚共识,扩大利益汇合点。

(二)核武器、核军控(含核裁军)及核查[编辑]

10、中国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则建设战略核力量,适应军事科技发展趋势,确保防护、快反、突防、毁伤和精确打击能力,确保核武器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确保战略威慑与核反击能力,慑止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所进行的核武器现代化改造完全是为了确保核武器的安全与安保、可靠和有效。火箭军目前是中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装备东风系列弹道导弹。

11、中国已缩减核武器基地。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就主动关闭了在重庆市建设的816军用核材料生产基地。该基地挖掘于深山之中,停建时已完成85%的工程量,累计投资7.46亿元人民币,它的停建彰显了中国主动克制核力量发展的决心。1987年,中国政府作出了撤销青海核武器研制、试验、生产基地的决定。经过集体整治后,青海基地已经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安排利用。上述基地遗址现均已对外开放参观。

12、中国一向高度重视核武器管理安全、使用安全和有效控制问题。自拥有核武器之日起,中国积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支数量有限的核力量一直保持在绝对安全和绝对可靠的状态。中国有严格的法规制度和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核武器储存、运输、训练等环节实行全流程安全管理。中国为防止核导弹的非授权发射和事故发射,除了从法规制度和战备等级制度上有明确规定外,还从装备技术角度采取了很多特殊的技术安全措施。中国重视涉核部门、机构和部队的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涉核人员的核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中国的核武器没有出现过任何安全和安保问题。

13、中国核力量的指挥权高度集中,部队行动必须极端严格、极端准确地按照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中国核力量平时保持适度戒备状态,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随时能战的原则,加强战备配套建设,确保能有效应对战争威胁和突发事件。在国家受到核威胁时,根据中央军委命令,提升戒备状态,做好核反击准备,慑止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国家遭受核袭击时,对敌实施坚决反击。

14、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核军控努力。中国一直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该切实履行《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核裁军应采取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步骤。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在核裁军方面负有特殊、优先责任,应该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大幅削减其核武器,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时,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

15、多年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投票支持“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核裁军”、“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和“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有效国际安排”等重要核裁军决议。

16、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缔结多边条约,于1994年1月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交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17、中国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就核裁军、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等重要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18、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宗旨和目标,国内履约筹备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一直恪守暂停核试验承诺,支持条约早日生效及为促进该条约生效所做的各项国际努力,参加了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并积极支持安理会和联大一委有关决议。2018年1月,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北京会见来访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执行秘书泽博,重申了中国对条约的坚定承诺。中国向《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按时足额缴纳了分摊的会费。

19、近年来,中国境内禁核试监测台站批量通过核证验收,成为条约核查机制建设的亮点。中国承担了11个监测台站和1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的建设。到目前为止,除了北京次声台站正在进行选址工作,其余设施均已建成。2016年12月以来,兰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北京放射性核素台站、广州放射性核素台站、海拉尔基本地震台站、兰州基本地震台站相继通过核证验收。中国境内台站批量通过核证验收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中国对条约核查机制建设的坚定支持。

20、中国积极支持并深入参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工作,参加了所有筹委会及其下属工作组会议,全面参与国际监测系统、国际数据中心、现场视察操作手册等指导文件谈判工作,积极参加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术秘书处组织或支持的旨在提高国际监测系统监测能力、促进签约国履约能力的各种国际活动,包括研发和完善现场试验惰性气体氩和氙移动快速测量设备、国际数据中心逐步启用计划路线图的讨论和评估,并选派专家担任筹委会核查工作组任务负责人、积极派员参与第三轮现场视察代理视察员培训等,为条约核查机制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为维护条约严肃性、公正性做出了中国贡献。

21、中国与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术秘书处保持良好合作。2016年5月,双方在北京联合举办“第四次东亚地区国家数据中心研讨会”。2016年10月,双方合作在北京举办“禁核试科学家研讨会”。放射性核素试验室参加了临时技秘处组织开展的历次样品国际比对工作和相关技术研讨会,并积极推进实验室的核证验收进程。

22、朝鲜2016年1月6日、2016年9月9日和2017年9月3日进行核试验后,中国境内的兰州基本地震台站、海拉尔基本地震台站、北京放射性核素台站、广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和兰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及时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了相关监测数据。

23、中方一贯对“禁产条约”持积极态度,认为在裁谈会内根据“香农报告”(CD/1299)谈判并达成一项相关各方均参与的“禁产条约”,有助于促进核裁军进程,防止核武器扩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裁谈会作为唯一多边裁军谈判机构,是谈判“禁产条约”的唯一适当场所。中国支持裁谈会达成一项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便据此立即开展包括“禁产条约”谈判在内的实质性工作。

24中国积极参与裁谈会有关附属机构就“禁产条约”相关问题开展的有益讨论,相信这也将为裁谈会未来工作恢复活力打下基础。中国建设性参与了联合国“禁产条约”高级别专家筹备组,为推动筹备组按照有关决议授权开展工作并协商一致达成报告做出了贡献。专家组已完成使命,相关讨论应回到裁谈会轨道,通过设立附属机构聚焦相关技术问题。

25、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核军控核查研究,建设性地参与了根据联大第71/67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核裁军核查政府专家组工作,支持专家组严格遵循相关联大决议授权开展工作,并为专家组协商一致通报工作报告做出贡献。中国认为,充分而有效的核裁军核查措施是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重要技术保障,对确保核裁军条约的有效执行、建立缔约方互信及增强条约可靠性意义重大。同时也要看到,核裁军核查敏感复杂,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尤其是必须结合具体的核裁军条约考虑才有意义。

(三)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编辑]

26、中国一贯认为,意图和政策的透明最有现实意义。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任何国家都不会受到中国核武器的威胁,这是最具实际意义的透明。核透明应遵循“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重要原则,充分考虑各国面临的安全环境,由各国根据国情自愿实施。因此,各国必须充分考虑彼此在核战略和核力量方面的不同,接受在透明度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中方会继续本着上述原则,在核透明方面采取必要举措,包括与其他四核国保持核政策对话。

27、中国先后于1995年、2003年和2005年发布了《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和《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三份军控白皮书,并在1998年至2010年期间,又先后发布了7份《中国的国防》白皮书。2013年,中国发布了《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白皮书。2015年,中国发布了《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在上述文件中,中国对本国的核战略、核武器的作用、核武器使用政策、核力量发展、核力量指挥控制、核武器戒备状态等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28、中国在建立信任措施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中国积极谋求与其他核武器国家互不将核武器瞄准对方。1994年9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两国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国和美国元首宣布互不将各自控制下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5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其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宣布,它们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2009年,中国和美国元首在联合声明中重申不将各自核武器瞄准对方的承诺。同年,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中俄通报发射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协定》,自签署以来,该协定履行良好。2016年6月,中国和俄罗斯元首在北京共同发表《关于加强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中国与美国在双边战略对话框架下,就核政策等战略性问题保持沟通交流。

29、中国高度重视五核国合作机制,同其他四核国就建立信任措施和履行《条约》等问题保持对话与磋商。中国于2018年7月接任五核国合作机制协调员,努力推动五核国合作恢复生机活力,并于2019年1月30日在北京成功举办年度正式会议。中国还在会间举行由五核国与会代表与学术和新闻机构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活动,促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此外,中国以协调员身份牵头举办了五核国与“防扩散与裁军倡议”对话会等活动。

30、五核国北京会议围绕“加强五核国协作,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的会议主题,就核政策与核战略、核裁军、核不扩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坦诚交流,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 首先,五核国承诺共担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五核国都认识到当前国际安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维持良好大国关系对解决全球战略性问题至关重要,同意客观看待彼此战略意图,加强核政策与核战略交流,增进战略互信并维护共同安全,全力防止因误解和误判引发核风险。五核国还承诺维护现有国际军控体系,遵守所有国际军控协议,重申有关无核安保承诺,包括积极安保和消极安保。

31、第二,五核国承诺共同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五核国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基石,也是国际安全架构重要组成部分,承诺全面完整执行条约,并促进条约的普遍性。五核国将遵循“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推动核裁军取得更大进展,循序渐进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目标。五核国认为“禁止核武器条约”背离并损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一致反对立场。五核国确认将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核不扩散问题,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支持东南亚、中东地区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五核国还同意向202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提交国家报告,共同推动审议大会取得成功。

32、第三,五核国承诺继续利用五核国合作平台保持对话协调。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复杂深刻演变,大国互动事关国际安全环境、国际秩序走向、国际社会信心。五核国同意保持战略性对话,加强核政策与核战略交流,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中加强协调。各方支持中国牵头开展五核国核术语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欢迎英国2020年举办下次五核国正式会议。五核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开展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33、五核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承认的核武器国家,本着相互尊重和坦诚务实态度进行深入交流,并达成多项共识,明确合作方向,体现了大国协调合作应对国际安全挑战的积极态度,有利于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安全环境的信心。会议有助于推动五核国在战略安全领域凝聚共识,以大国协调代替大国竞争,以合作共赢代替零和博弈,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34、2019年1月31日,五核国在北京与国际学术机构、媒体及部分无核武器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举行对话会,向各方通报了五核国北京会议有关情况。此外,中国在裁谈会向各方通报了五核国北京会议情况。

35、五核国于2011年成立“核术语工作组”,在中方的牵头协调下,就核裁军、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关键术语和定义进行深入讨论,并于2015年《条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期间在纽约正式发布《五核国核术语表》。2019年1月五核国北京会议的共识之一,就是各方支持中方继续牵头启动核术语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中国已于2019年2月在北京举办该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首次会议,讨论了核术语清单,明确了工作规划和任务分工。各方均承诺致力于向《条约》2020审议大会提交新的成果。

36、五核国关于核术语的讨论绝非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其意义在于通过讨论,增进共识、消除误解、增加互信、防止误判。因此,这也是一项核政策透明措施,是五核国落实《条约》审议成果的一个重要务实举措,充分体现了五核国致力于推进条约审议进程、履行条约义务的政治意愿。作为牵头国,中方高度重视五核国核术语工作组工作,将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而不懈努力。

(四)其他相关事项[编辑]

37、反导问题事关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与核裁军进程密切相关。中国认为,应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摒弃以所谓“导弹威胁”为由发展和部署全球反导系统的非建设性做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导弹扩散问题。

38、《中导条约》对于缓和国际关系,推进核裁军进程,乃至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中国希望有关国家切实承担起在核裁军问题上的首要和特殊责任,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回到遵守《中导条约》的正确轨道上。中国反对《中导条约》多边化。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中方发展中导进一步印证了中国在发展核武器问题上的克制态度。中国所有陆基中短程导弹全部部署在境内,完全是防御目的,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因此,渲染“中国威胁”,要求中国入约没有道理。

39、中国积极推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多边进程。2008年2月,中俄共同向裁谈会正式提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CD/1839),并积极推动裁谈会就此开展讨论。2014年6月,中俄共同向裁谈会提交了该草案更新案文(CD/1985)。2017年,中俄推动联大通过决议,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政府专家组,讨论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法律文书实质要素,为裁谈会早日启动有关谈判预做准备。中国对个别国家独家阻挡专家组通过报告深表遗憾。中国支持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作为联大相关决议共同提案国,为2013年联合国“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政府专家组报告达成作出积极贡献。中国与俄罗斯、美国共同建议裁审会于2018年开始的审议周期增加外空议题,就有助于实现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目标的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取得进展。

二、报告与核不扩散有关的国家措施[编辑]

40、中国坚决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全面、忠实、平衡履行《条约》各项义务,加强以《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有效性。中国一贯严格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全面完整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合作。多年来,中国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防扩散和出口控制体系,无论在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均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为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做出重要贡献。中国积极参与地区热点核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为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发挥应有作用。

(一)保障监督[编辑]

41、保障监督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重要职能,对防止核武器扩散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重视保障监督在确保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作用,支持加强机构保障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中国同时也认为,保障监督机制应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为前提。

42、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明确承诺履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规定相关保障监督义务。1985年,中国宣布将本国部分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机构进行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43、中国积极支持和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保障监督措施。目前,中国提交保障监督的候选核设施共有26项,包括压水堆、重水堆、研究堆、高温气冷堆、铀浓缩厂、核燃料元件生产线等设施。2017年机构选择对在建的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实施保障后,中方与机构共同努力,研究开发针对这种新的商用堆型的保障监督实施方案,是对机构保障监督技术提升的有力推动。

44、2007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核保障支助计划,正式承担起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保障核查的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与发展工作,推荐专家免费为机构服务,支持机构开展保障概念研发项目,按期高效完成机构核材料分析等任务。

45、中国高度重视保障监督专业人力资源开发。成立“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与核安保联合培训中心”,专门组织保障核查监督、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核出口管制等领域的培训活动,2018年积极组织专家参加机构核保障大会并作学术报告,2019年4月专门组织核保障国内学术研讨会,保障和提升相关人力资源储备及技术水平。

(二)出口控制[编辑]

46、中国对核出口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并制定了明确的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7、1991年,中国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48、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他国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向该国核出口、不同该国开展人员交流与技术合作。

49、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加强核不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制建设,加大力度确保有关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导弹、生物、化学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法规体系。

50、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帐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51、1997年9月,中国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中国国务院指定单位专营;中央政府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条例规定更加严格的核出口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52、1998年6月,中国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53、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2002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54、2006年11月,中国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修订。2007年1月,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修订。2015年、2018年,两次完成《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修订工作。

55、2012年4月,为加强核进出口管理,中国制定了《核进口政府承诺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核军工管理局合作出版了《核出口管制清单技术指南》。2013年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出版了《核进口政府承诺管理工作手册》。这些举措对提高核进出口相关人员的核专业知识水平、强化核出口管制执法起到积极作用。

56、中国的核出口控制目前已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以防止核武器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清单控制办法、全面控制原则等,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57、中国重视现有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特别是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于1997年、2004年分别加入“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同“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保持接触和交流。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所有物项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

58、作为“核供应国集团”成员,中国积极参与集团相关工作,坚决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中国派团积极参与集团全会、咨询组非正式会、技术专家组会等集团各类会议,以建设性态度处理“非NPT缔约国”加入集团问题。2016年以来,根据全会授权,在“非NPT缔约国加入集团的技术、法律和政治问题”议题下,中国积极参与了相关问题的讨论。

(三)核安全[编辑]

59、中国政府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为目标,积极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在持续加强自身核安全能力建设,强化政治投入和国家责任的同时,积极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60、中国政府积极加入核安全有关公约并严格履行核安全国际义务。1989年,中国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8年批准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进一步按公约要求完善了国家核安全体系。中国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制定,2010年8月完成了该公约的国内批准程序。中国严格履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切实防范非国家实体获取敏感核材料。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社会为加强放射源管理所做努力,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

61、中国强调核安全国家责任,建立了一套与中国核工业发展相适应的国家核安全体系。1987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90年9月25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了《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1997年出台了《核电站安全保卫规定》,2013年发布了《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文件编写内容与要求》《核设施出入口控制》等7份导则。2015年颁布实施了《国家安全法》,明确要加强核设施、核材料和核活动的核安保工作。《反恐怖主义法》和《核安全法》相继在2016年和2018年生效实施,《核安保条例》正在制订中。这些法规和技术导则的实施,为提高中国的核安全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62、中国大力推动核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加大对老旧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升级改造的投入,新建核设施严格按照国际最新标准建造核安保系统,开展核材料衡算以及核安保关键技术攻关,组织核安保实战对抗演练。加强核安全队伍建设,组建了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依托该中心每年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核安保培训近千人次。

63、中国积极减少敏感核材料使用,已完成国内两座微型研究堆的退役以及一座微型研究堆低浓化改造项目。中国重视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愿意就此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4、中国加大核安全投入,已取得了积极成果。201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受邀对中国开展了国际实物保护咨询服务(IPASS),机构专家组根据国际最新理念、最高标准和最佳实践,对中国核安保法规框架、监管体系、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专家组对中国在核安保政府监管及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列举了一系列可向其他成员国推广的良好实践经验。

65、中国积极参加核安全峰会进程,为推动国际社会凝聚核安全共识做出重要贡献。中国国家领导人出席全部四届核安全峰会,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海牙核安全峰会和2016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上,提出以理性、协调、并进为原则,发展与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核安全观,倡导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并就促进核安全国际合作提出五项务实合作倡议,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

66、中国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核安全峰会成果,深入参与国际核安全合作。中国重视核安全能力建设,与美国合作于2016年3月建成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配备国际一流的核材料分析、核安全设备测试、响应力量演练等方面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是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规模最大、设备最全、技术最先进的核安全交流与培训中心。中心建成两年来,为本国及地区国家提供大量核安全交流与培训。中国严厉打击核材料非法贩运,不断加强门户口岸的检查和探测能力,与美国合作建成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并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开展了多项合作。

67、中国积极参与“核安全问题联络小组”相关工作,并担任小组地区能力建设与合作牵头国。2018年4月,中国与美国联合在北京举办“核安全地区能力建设与合作研讨会”,为各方搭建交流平台,分享最佳操作实践,探讨务实合作途径。中国将继续在小组地区能力建设与合作上发挥牵头作用,为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促进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提出“中国方案”,做出“中国贡献”。

68、中国是“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创始伙伴国,支持“倡议”在打击核恐怖主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将继续深入参与“倡议”各项工作。2018年10月,中国与“倡议”联合在北京举办“大型公共活动反核恐与核应急研讨会”,通过交流互鉴和开展桌面演练活动,增进了各方对相关工作的了解。中方将继续依托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和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等平台举办类似活动,协助伙伴国提高反核恐能力。

69、中国积极推进双边核安全合作。2015年9月,中美两国元首宣布建立核安全年度对话机制,迄今已举行三次对话。2016年3月,中美两国元首发表《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2016年10月和2017年11月,中美分别举行首次和第二次打击核走私磋商,并于2018年7月在中国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联合举办面向中亚国家和蒙古的打击核走私区域研讨班。中国并积极探索与其他各国开展核安全交流与合作,于2018年2月与俄罗斯举行首次核安全对话。

70、中国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核安全援助。近年来,中国每年都同机构合作在华举办主题多样的核安全培训班和研讨会,并通过技术讲解和人员培训等方式,向本地区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已连续多年向机构核安全基金捐款,用于亚太地区国家核安全能力建设,并向机构捐赠自主研发的核安全设备。

(四)无核武器区[编辑]

71、中国认为,建立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扩散、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支持无核武器国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并恪守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72、中国已签署和批准了所有已开放供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包括《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还加入了《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

73、2017年2月,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拉美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开放签署五十周年纪念活动,重申中国将恪守承诺,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74、中国一贯坚定支持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已于2015年4月完成《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批准和交存工作。中方愿不断深化同有关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共同维护条约及议定书的宗旨与目标,促进中亚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75、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为推动东盟与五核国就相关条约议定书取得一致,发挥了建设性作用。目前,中国与东盟已解决《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所有遗留问题。同时,中国积极推动五核国与东盟国家重启磋商,争取早日签署议定书。2019年1月30日,在五核国北京会议上,各方同意由中方牵头与东盟国家沟通,就议定书问题重启磋商。中国正就此与东盟轮值主席及相关各方展开积极协调,争取尽早取得新的进展。

76、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充分理解阿拉伯国家在此方面的合理关切。在当前形势下,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有利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缓和中东地区紧张局势,增进地区及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对2018年联大通过的“召开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会议”决定投了赞成票,支持该会议顺利召开并取得进展,并为此做出积极努力。中国呼吁有关各方加大外交协调,采取务实举措,争取尽快就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相关安排达成一致。中国愿继续为此作出积极贡献。

77、中国尊重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支持历届联大通过的相关决议。2000年,中国与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共同声明,承诺向蒙古提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2012年,中国与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再次发表声明,重申支持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及对蒙的安全保证。中方愿继续与各方一道,共同维护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

(五)遵约及其他有关问题[编辑]

78、中国一直在相关领域严格履行有关防扩散国际义务和责任。中国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等相关国际机构就遵守防扩散义务制定的规则和通过的决议。

79、中国重视《条约》在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的基石性作用,呼吁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尽早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也支持国际社会在妥善处理分歧的基础上,就细化应对退约措施和适当提高退约门槛所做的努力。

(六)对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其他贡献[编辑]

80、中国始终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防扩散问题,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合作,为推动有关地区核问题的解决作出积极努力。中国主张,各国应摒弃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充分尊重各国合理安全关切,消除核武器扩散根源。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摒弃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做法,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核武器扩散关切。

81、在朝鲜半岛问题上,中国始终坚持实现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针对半岛形势持续紧张,螺旋式上升的情况,为标本兼治,彻底解决半岛问题,中国提出朝鲜暂停核导试验和美韩暂停大规模联合军演的“双暂停”倡议和并行推进无核化和建立半岛和平机制进程的“双轨并进”思路,并积极推动落实。2018年以来,在中方及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下,半岛形势由对立紧张转向对话缓和,初步实现“双暂停”,正向“双轨并进”方向迈进。新形势下,中国希望朝美双方继续保持和开展对话,切实尊重和照顾彼此合理关切,共同致力于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和构建朝鲜半岛和平机制。中方愿同有关各方保持密切沟通,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最终实现半岛无核化和持久和平不懈努力。

82、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对话谈判,寻求有利于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及中东和平稳定的解决方案,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规则。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及欧盟与伊朗于2015年7月在维也纳达成伊核问题全面协议。中国深入参与全面协议执行进程,包括牵头推动阿拉克重水堆改造项目取得显著进展。中国积极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授权开展对伊监督核查,为机构相关活动提供了总计780万元人民币捐款。面对2018年以来伊核问题形势重大变化,中国积极推动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共同维护和执行全面协议。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于2018年7月、9月两次出席伊核问题外长会,就维护和执行全面协议提出系列主张,强调维护和执行好全面协议,就是维护联合和安理会的权威,维护国际协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法基本准则,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及中东和平稳定。中国敦促各方做出正确政治判断,营造执行全面协议的良好环境,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确保协议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中国愿本着客观、公正和负责任态度,致力于促进伊核问题政治外交解决进程,同时坚定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三、报告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国家措施[编辑]

83、中国支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认为不应以防扩散为借口,损害各国这一权利。中国重视核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技术研究与产业开发应用,积极参与并支持为促进世界核能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履行了相关国际义务。

(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编辑]

84、中国致力于建设和谐美丽的国家,推动核能为建设美丽中国发挥积极作用。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已发展形成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核工业体系,使得核能在能源、医学、工业、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发展。

85、核电作为绿色、低碳的清洁能源,对于满足中国能源需求、调整能源结构和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在安全高效的原则下稳步推进核电建设。截至目前,中国大陆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计45台,总装机容量为4590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11台、装机容量1218万千瓦,筹备建设核电机组15台,装机容量1660万千瓦。中国是当前在建核电规模最大,核电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首个商业运营三代核电机组的国家,为福岛核事故后世界核能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86、中国坚持“闭式循环”核燃料发展路线,基本形成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核燃料供应可满足已投运核电站的燃料需求;国内核电厂所需燃料元件制造已基本实现自主化;自主开发的反应堆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已通过热试;两个中低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已经建成,正在开展高放射性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有关工作。

87、中国在核电设计、建设、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更安全、更先进核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自主三代核电技术的“华龙一号”已在国内外开工建设,进展顺利。示范快堆工程已开始建设,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有望今年完工。自主研发的泳池式低温供热堆完成演示,为寒冷地区提供安全、清洁的供热提供了新的选择。聚变工程试验堆研发取得积极进展。

88、中国积极推动核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年产值已突破3000亿,年增长率保持在20%左右。核技术已在工业、农业、医学、环保、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农业和食品安全方面,中国科学家培育的突变植物品种占全球总数量的近1/4;农产品辐照加工总量近20万吨,约占全球总量的1/3。核科学技术已成为改造、革新传统农业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生命健康方面,中国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迅速普及,目前已有近2000台,核医学显像手段发展迅速。在公共安全领域,探测技术已广泛用于航空、铁路、海运,公路的货运安全检查。中国研制的安检设备远销海外。在环境保护等领域,核技术广泛应用到环境污染监测和三废处理。

89、中国重视在核不扩散前提下与致力于发展核能的国家分享经验,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此为基础,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了包括人员互访、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贸往来等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这些合作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严格的保障监督或在机构技术合作项目下开展。

90、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十分重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并致力于向其他核能新兴国家及有意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目前,中国设立了原子能奖学金,面向核能新兴国家每年资助学生来华学习核科学技术。

91、中国政府积极支持为促进核技术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多边合作和交流。已加入亚洲核合作论坛、“全球核能合作伙伴关系项目”、《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框架协议》,签署了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核能宪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联合实施协定》,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签订了《关于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

(二)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向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技术援助[编辑]

92、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框架下,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中国每年向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技术合作基金捐款,并在获得机构援助的同时,也从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支持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

93、截至2018年5月,中国共向机构技术合作基金捐款4600万美元,接受其他国家学者来华进修科访和培训3000余人次,向发展中国家派出专家服务2000余人次。在技合基金捐助方面,2017年中国向机构技合基金捐款达640多万欧元,居成员国第三位。

94、中国积极举办和平利用核能国际会议,为各国代表共谋核能发展,探讨核能合作提供了平台。2015年以来,中国已成功举办“世界核能发展论坛”、“世界核妇女大会”、“国际核工程大会”、“ 国际核电运维大会”等大型国际会议。中国大力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工作,2018年即承办召开了11个会议。

95、2017年8月和2018年12月,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与有关国家合作分别完成加纳微堆低浓化、尼日利亚微堆低浓化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一方面降低了微堆的防扩散风险,另一方面加强了微堆安全性,为有关国家更好的开展和平利用核能活动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中国愿在已有的成功模式基础上,协助其他国家开展微堆低浓化改造工作。

(三)核能安全与民用核能的责任[编辑]

96、中国核能发展始终秉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了完善、有效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中国所有机组均保持了良好的安全运行记录,主要运行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97、中国建立了核能安全相关法规体系并不断完善。中国已颁布实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同时,中国还制定了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正积极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

98、中国一贯重视核应急管理工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演习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于2013年6月颁布了修订版的《国家核应急预案》。目前,中国已组建了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中心和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救援分队。

99、中国注重提高公众对核能的科学认识。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向公众宣传核能安全、核应急政策法规和核科技基础知识,增强了公众对核能安全的信心。通过新闻发布会,核安全信息公开平台、社会责任报告、安全发展白皮书及开放日等形式,使相关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

100、中国一直努力推动建立有关核损害赔偿制度。新实施的《核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核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对核损害责任问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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