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1980年5月7日 |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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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近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和破坏,使我国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经历了一场浩劫。有许多文物古迹被分割侵占,古建筑遭到严重的破坏。西藏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葛丹寺、萨迦寺被破坏殆尽,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仅在北京范围的三百六十六里,就拆毁了一百零八里,其他地区也有许多长城的重要关隘险口、城堡被毁得荡然无存。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拉卜楞寺中的许多建筑和文物被毁。内蒙古许多具有民族特点的古建筑遭到严重破坏,著名的席力图召喇嘛庙内竟作为储存弹药的地方。山西五台山在解放初尚有一百几十处庙宇,现仅存五十余处,这是必须永远记取的沉痛教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粉碎“四人帮”以后,虽然对“四人帮”在这方面的罪行进行过批判,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一些地方的破坏情况得到制止。但是,至今在有些地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遭受破坏的情况仍在继续发展。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些重要古建筑继续被一些机关、部队、工厂、企业所占用。如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广州的光孝寺和驰名东南亚的陈家祠,长期被机关、工厂占用,特别是陈家祠被搞得面目全非,国家文物局多次建议地方解决,广东省三令五申,限期搬迁,至今仍未解决。有些著名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随便兴建新建筑物,丝毫不考虑环境气氛,如无锡蠡园修建一个十几层高的旅游大楼,影响了风光的清幽和和谐,已引起建筑界和外宾的强烈不满。此外,也有的地区和单位不履行报批手续,不遵守《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的原则,对古建筑“改旧创新”,既损坏了古建筑,又浪费了国家的经费。
以上情况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尚未肃清造成的。但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文物法令政策宣传不够,有些地区和单位对文物政策的规定和修缮古建筑的原则不了解,他们出于好心,为了加速四个现代化,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因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周围,修建了一些在环境风貌上很不协调的新建筑,甚至对古建筑进行随意的拆改。此外,不少城市由于建筑用地紧张,城市建设又缺乏全面规划,甚至提出“见缝插针”的口号,在古建筑群内部随意增添新建筑,这也是产生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古建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完整的体系见称于世界。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古建筑,反映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和科学技术的高度水平,是中国人民的珍贵文化遗产。做好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提高民族自尊心和发展旅游事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各地重要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经过一场浩劫之后,完整保存下来的已经为数不多了,保护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一个时期以来,新华社和各报内参,以及许多群众来信,都不断反映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仍在继续被破坏的情况。国际上有的著名建筑专家和港澳报纸,也对我国在城市建设中损坏古建筑的情况很有意见。最近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筑专家还发出了“救救古建筑”的强烈呼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我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坏,加强保护,就可能使这份珍贵遗产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毁掉。这是既对不起祖先,也对不起子孙的事情。
实践证明,保护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利方针,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作,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建国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总理亲自决定北京金鳌玉蝀桥的马路向南扩建,保留北海团城,地下铁道绕行,保护建国门古观象台,为我们贯彻两利方针树立了典范。
为了切实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加强保护措施。责成文物部门对本地区文化大革命以来文物破坏和目前古建筑使用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将材料系统整理上报。同时,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约请关心这一工作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筑专家,从北京地区开始,有重点地对破坏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进行一次检查。对占用古建筑和侵占文物古迹的单位,要由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切有损古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都必须限期迁出。经过重新审核可以继续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要与文物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有关法令的规定,负责保护文物的安全。今后凡是故意违反规定破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由文物部门依法起诉。
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调整、补充、重新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并且要按照政策法令规定的要求,落实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一切使用单位包括专设的研究所、博物馆(院)、文管所对于使用的古建筑只有保护安全的责任,没有拆除、改建的权力。在需要修缮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的原则,提出修缮计划,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动工。
三、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要通盘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事先应当由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同文物部门、园林部门密切协作,商定对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办法,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应注意保持周围环境的风貌。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区附近的工厂企业和其他单位,凡有“三废”、噪声、恶臭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新建旅馆及旅游设施,都必须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安排。在一些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添建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周围修建新建筑都必须事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四、重要古建筑必须坚持原地保存的原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如与基本建设发生矛盾时,要根据文物价值大小,建设需要的程度,权衡轻重,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凡是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报请原公布机关批准,并且要在拆除以前作好全部实测、摄影、文字记录工作,作为科学档案,由文物部门保存。
五、大力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建议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与文物部门密切协作,通过报刊、杂志、电影、电视、文艺作品等大力宣传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并进一步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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