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18〕143号 2018年4月9日 发布机关:体育总局 |
体育总局网站 |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
“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总局人才培养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经财政部批准设立。“优秀体育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等项目;“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体育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各级各类体育干部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定位高端、突出重点、保证必须、统筹各方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集中用于支持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培训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和体育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贡献。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申报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专项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支持等各项工作。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所涉及到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人才培养、干部教育培训项目中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产生的师资费、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设备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确有需要从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报经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人事司备案。
(四)人才培养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课题研究、体系论证、信息化建设、交流研讨、课程开发与设计、教材编写以及组织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和会议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对体育领军人才、知名专家等体育行业高层次人才及重大体育科技服务、体育行业紧缺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总局可予以择优资助。
第七条 人事司是本专项经费和支持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预算至本部门(单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照总局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人事司指导各部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及培训项目任务需要,按年度进行项目申报,并提出经费申请。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部门(单位)要加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加强项目规划,确保申报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严格按照总局财政预算申报工作进度安排等相关要求进行,各部门(单位)申请项目时需提交《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2)。
第十条 总局根据各部门(单位)近两年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执行、规范管理、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绩效评价等情况,择优审批培训项目。专项经费优先支持近年来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将进行压缩或删减。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当年一般不再调整。如因发生培养对象或项目性质、时间、经费使用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需提前2周填写《培训项目变更备案表》(附件3)报送总局,总局将根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内,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使用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经费使用部门(单位)和项目执行人,应当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向总局报送预算执行、项目进度、人才培养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总局绩效管理的要求,专项经费接受总局的绩效评价管理,各项目执行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应预算时,应按要求制定项目的绩效目标(附件4)并报送人事司,按规定做好绩效的自我评价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十五条 总局根据整体工作部署,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中培训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等其他问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体人字〔2017〕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5日总局印发的《关于“优秀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通知》(体人字〔2010〕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体育总局
2018年4月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