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13号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商务部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附件:1.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x
2.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x
商务部
2019年3月18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