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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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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58号
2018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商务部
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公告2018年第58号

关于取消不适用食糖保障措施国家(地区)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7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目前,措施实施已届满一年,公告所附《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以下称不适用名单)中进口占比低于3%的国家(地区)的进口份额累计超过9%,符合取消不适用名单条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不适用名单,对所有配额外食糖进口统一适用保障措施。

自取消不适用名单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措施关税。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8年7月16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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