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普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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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普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房革发字〔76〕第239号
1976年12月10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房屋普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经过普查试点试行,并由普查办公室请区局的同志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发给你们,请研究处理。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房屋普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在房屋普查中,发现了当前在房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现综合发现的问题,按过去已明确规定的有关政策及试点处理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私房主不服从私房改造,不服从对出租房“双代”,进行反攻倒算问题

对个别私房业主,强占回被改造房屋的,要区别情节轻重,采取坚决措施,依靠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将被占的私改房收回,追收被占期间的房租,有破坏房屋行为的要责令赔偿修复。对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反攻倒算属于敌我矛盾或情节严重的,应送法院依法处理。

对业主不服从“双代”,强占“双代”房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对郊区贫下中农社员占回被改造的房屋,涉及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问题,通过普查弄清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二、关于漏管漏收租

1.凡是公产、国家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抢修代管产(包括原区房管科代管的或房管站上报代管的)、托管产(包括业主委托原房产公司托管的或市房管局强制托管的)应由房管站(所)收租管理的房屋。

2.未办发还手续的“双代”房和抢修代管房,而不收租管理的房屋。

3.因单位撤拼而出现无人管理的公房。

上述应收租管理的房屋,通过普查发现漏管、漏收租的,房管站应立即进行处理,补办接管收租,追收漏管期间的欠租。对应接管的房屋房管站已遗失了接管通知书,或须发接管通知书接管的,可签报市局房管处产权组补发。

三、关于无主房产

1.业主己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指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有的养父母、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或有供养关系,实际上如同亲生父母子女的,经查实可按直系亲属处理)。

2.业主下落不明,或代理人不是业主的直系亲属,又提不出委托管业的充分根据的。上述房屋在普查中经查明属实,详细填写《代管无主房产调查签报表》一式二份,送市局房管处产权组审查确定代管,发《接管通知书》接管处理。

四、关于解放后无办产权登记

根据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不依期声请总登记,及虽经核定延期登记,但在延期期间仍不声请登记者;视为无主房地产,由我局依法代管。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我局曾以(58)房产惠字第117号通告(1958年3月28日刊登在《南方日报》),规定到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提出产权主张者,以后不予受理登记,所有旧契证作废。因此,普查中发现解放后无办产权登记的房产,可按《代管无主房产签报表》一式二份填报市局房管处产权组审查处理(签报时详细写明白住或出租,现收租及自住人是谁),应执行代管的,发《接管通知书》接管。

但对木屋、其他临时建筑或木屋改建和经批准新建持有建筑许可证的房屋,由于过去是不办上盖产权登记的,故不能简单地按以上办法处理。在普查中应细致地了解其房屋来源(木屋改建的一般持有“修建许可证”),如发现确实是无主的,可以签报市局处理。

郊区边缘地区,有的过去没有开办房产登记,对这类地区的房屋.在普查中要作具体分析,经查明确属无主的才签报处理。

五、关于无办产权继承

近十年来,由于停止了办产权继承,因此不少房屋产权人死后未办产权继承。普查中对这类房屋要作具体分析,对于产权人死了,但仍有合法继承人存在的,可暂不作处理,待以后办理产权清理、登记、换证时处理。但对无合法继承人的,可按无主房产处理(见第三,关于无主房产)。

六、关于强占房屋,私自转租、转让,房主迫迁,欠租的处理

按市建委一九七六年六月批准试行的《关于强占房屋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房主迫迁租户的几项措施》和《关于处理房屋欠租问题的几项措施》三个暂行办法,充分发挥群众管房小组的作用,依靠群众和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进行处理(三个试行办法见附件)。

七、关于违章建筑

对属于在房管部门经管房屋内的违章建筑,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确因居住困难,过去在屋内私搭阁楼的,只要不影响房屋的安全乡对同居的居住环境、通风、光线没有大的影响的,可以照顾暂予保留,对住户要进行教育,不得再任意扩大。如果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同居的居住环境,群众意见大的,要动员拆除。

2.对住户过去在屋内私搭乱建的其他违章建筑物,原则上应动员拆除。如确因目前居住条件限制,一时处理有困难,同时对房屋的安全、市容观瞻、防火交远、同居或邻居的居住环境没有大的妨碍的,可以暂缓处理,进行教育,限制不许再扩展。

3.在处理违章建筑时,要注意发挥群众管房小组的作用?依靠群众步发动群众处理,以达到对过去的区别情况适当处理p教育多数,坚决制止今后再私搭乱建。

其他的违章建筑,根据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三年四月五日穗革发(1973)51号批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违章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由城建部门处理。

八、关于应改造过去漏改的房产

根据一九六四年一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规定:“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因此,通过普查发现对应改造而过去漏攻的房屋,应按一九五八年我市私房改造的规定进行改造,即市区内国内人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和当时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属于不受起点限制的范围,可列出名册上报市局等待处理。

凡不属解放后外汇购建的华侨、港澳同胞出租房屋,出租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的,可列出名册待研究处理。

对剥削阶级出租的房屋(包括友还“双代”房中错发了的),经查实产权人成份属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可签报市局房管处产权组核发接管通知书,按改造接管处理。

九、关于私自买卖

对私自买卖房屋、抬价、瞒价、偷漏契税、欺骗勒索等违法行为,应根据原广州市人委批准的《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按“区别情况,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对无主房产和应改造而漏改私自成交的房屋,除由房管部门将房屋代管处理外,没收非法成交的价款。

2、对原属自有自住或小量出租私自成交的房屋,只要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进行教育,经双方书面检讨,通过所在单位组织提意见,一般可给予补办手续,除按规定补纳契税外,并视情节科以罚款。如有高价出售、欺骗勒索等行为的,应没收非法所持。

3、对炒买炒卖、投机倒把、欺骗勒索情节严重者,应送法院判处。

凡普查中发现的私自买卖案件,由各站详细调查后经区局审查报市局房管处产权组处理。

(此件可发至居委房管小组内部掌握)


附件一:

关于强占房屋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
(试行草案)

为维护房屋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根据广州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强占房屋问题制订如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强占房屋论处;

1.未经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办理正式租赁手续,占用房管部门经管的房屋(包括“双代”房);

2.未经房屋管业单位的同意占用的系统自管房;

3.未经私房管业人的同意占用的私房,或未经房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租赁而占用的私房。

二、凡单位强占居民住宅的,应按“谁占谁退”的原则,退回房屋,街道工业占用居民住宅作厂房的,应积极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清退,特别是经过房管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认为属于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的生产用房,应迅速迁出。

三、确属住房困难户(困难户条件按房管局房革发(73)字第242号文件规定)强占公房者,其工作单位暂时又无法解决其住房,本人对强占房屋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其所占公房又未安排住户,且无其他特殊安置计划的,可按其现有常住本户而有户口的人数,总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三平方米的,给予办理承租,如所占公房原已安排了住户,或有特殊安置计划或超过上述面积的则另行调整。

本处理办法发出之日起,再有强占公房者,则严肃处理,不论是否属住房困难户,一律不给办租,限期搬出。

四、非住房困难户强占公房者,由当地房管站会同其工作单位和街道共同配合动员对其退出所占房屋,搬回原住处,如经多次动员说服无效,则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搬出,或送法院依法判处。

五、凡强占了房主属人民内部矛盾(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自有自住私房,应退出。强占出租私房按强占公房的办法处理,强占了房主属敌我矛盾的自有自住私房根据房主住房面积宽窄,占房户是否属住房困难户及有无退路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六、无本市户口的居民强占房屋者,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将其强制迁出,地富反坏分子占用户,应强制迁回原地,如情节恶劣者,由街道组织批斗。

七、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住户,一律要清缴占用期间的房租,并由其工作单位督促清缴,在占用期如损坏房屋,要负责赔偿或修复。

八、住危房因修缮临时搬迁周转的住户,在危房修好后,经多次通知和动员仍坚持不搬回原住房者,作强占房屋论处。

九、强占系统自管房,参照处理强占公房的处理办法。

十、凡占用房管部门末有接管的宗教房屋,出统战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附件二:

关于处理房主迫迁租户的几项措施
(试行草案)


为正确处理房主迫迁租户,避免迫迁事件的发生,根据广州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特制定如下几项措施:

一、本市市区和郊区街镇的私人出租房屋(包括“双代”期间由房管部门安排住户并办了租的房屋),房主和租户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各自应尽的义务必须履行。房主及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凡对合法租户无理采取停水、停电,加租,拆毁房屋设备,锁门阻进,拒修危破房或修好房后不让搬回,以及制造各种事端等手段图谋租户搬走者,均作迫迁论处。

二、房主及其代理人图谋迫迁租户时,首先在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大力支持租户,批评教育房主,制止迫迁,保证正常租赁关系调解无效的,由房管站、区房管局调处,经反复说服教育仍不服调处时,送法院处理。再于迫迁和刁难致使租户遭受损失,房主应负赔偿责任。对情节恶劣的,由其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属于阶级敌人迫迁租户者,发动群众予以批斗,直至法律制裁。

三、发生迫迁事件时,房主(或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居住确实有困难的房主,通过组织按具体情况研究解决,对少数蛮不讲理,教育无效的,其工作单位应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

四、房主或住户已向有关部门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1.房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条件已达到居住困难户水平,租户已具备条件搬迁或房主另有适当房屋给予安置的.应说服租户搬迁,交回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给房主居住。

2.房主借给住户临时居住,房主坚持要求取回房屋,原则上应将房屋交回房主,如住户确实没有搬迁条件,而房主居住面积又比较宽.则动员房主继续借用,借用期间的房地产税和房屋维修费用由住户负责。但房主另有适当房屋给住户搬迁时,住户不得拖延.如房主居住面积较挤,则动员住户积极自行设法搬迁,或先退还一部分房屋给房主。

3.住户未经房主或房屋调换站( “双代”期间未经房管站)的同意,擅自与他人调换住房·.现房主要求该人搬迁,如原来的房屋是出租房而新住户又需房居住.应责成房主给予补办承租手续。如住户居住情况不困难又有搬迁去处,则责成住户搬迁,空出的房屋按《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处理,如原房屋是房主留房自住的,则按广州市委穗字(1973)5号文件处理。

4.合法租户合理要求调换住房,房主应按房管局的规定,支持换房人的合理要求,并积极协助调换,不得无理阻挠。如无理阻挠,则由区房管局对房主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而租户又确需换房的,可由房管站去证明给租户办理换房手续。

5.原属房主的自住房,有关方面安排了住户,房主要求取回房屋应按“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如属落实政策范围的,由有关落实房屋政策部门查处,不属落实政策范围的,由有关单位解决或按上述第2点的原则处理。

6.房主现住公房,提出调换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作自住,要求租户搬迁,如房主现出租的房屋面积总数不超过房改起点,且住户又愿意互换的,可予调换。

五、农民在公社范围内的出租房屋,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由公社处理,在市区和郊区街镇出租的房屋(包括公社与街镇交叉地段中属街镇管辖的房屋),一律按市镇的房地产管理规定办理,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迫迁租户。


附件三:

关于处理欠租问题的几项措施
(试行草案)


一、租用房屋(包括公私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约按月缴纳房租,凡逾期不交者,作为欠租处理。

二、凡积欠租金的应按《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三个月内清缴,如确实无力依期清缴,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报所属房管部门批准后,订出计划分期清缴。在一般情况下,每月清缴数额不少于一个月的租金。凡无理拖欠房租半年以上,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属于公房,由房管站送交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强行在每月工资中代扣欠租;属于私房,自住户工作单位协助督促清交欠租。对属于阶级敌人的捣乱,蓄意欠租破坏租赁管理的应予打击。

三、旧欠租的租金按所欠期间规定的标准计缴,出租私房,1966年9月以前(不包括9月)的,一律按当时房主、租户双方订下并经区私房管理部门鉴印的租本数额计缴。1966年9月以后(包括9月)的,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缴。房屋“双代”前(包括未“双代”的),租户自行与房主商定交了租的乡,不再作处理。但市区内的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补:①经街道、居委或房管部门动员租户交租给房主维持生活的。②房主以借支形式向租户收款,不作交租办理的(双方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再协商)。③租户垫租修房或代付房地产税的。④房主与租户双方都愿意多退少补的(这部份房租金额由双方商定处理)。

四、凡因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发生租金上的纠纷者,按照市革命委员会生产组市革生发(71)105号《关于房屋调整、分配调换和改变租赁等问题的有关规定通知》和市城建办公室(72)城字第56号《广州市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凡因租金标准、住房面积、调换住房等发生争执,以及房主不修危破房屋而租户抗缴房租等原因造成欠租的,由群众房管小组协助各房管站按有关规定处理,租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欠交房租。

六、因修缮房屋,租户须临时迁出,迁出期间原住房停收房租,租户临时搬进的房屋,按所住房屋的标准付租。

七、各系统单位自管房的欠租问题,可参照上述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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