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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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号
1988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1988〕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名单附后),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侯、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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