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牧业区牲畜入社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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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牧业区牲畜入社问题的指示
青海省委
1959年5月30日

柴工委,西宁市委,各州、县委,牧业区各公社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各党组(党委)报中央:

牲畜是牧业区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何处理牲畜入社问题是牧业区人民公社最基本的一项政策。处理得好,就能促进畜牧业生产迅速发展;处理得不好,生产就会遭到破坏,生活就要发生困难。公社化初期,我们对牧业区的经济特点和处理牲畜入社问题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适当地采取了不分阶层、不论牲畜多少,一律无代价入社的办法。入社后又忽视了生产队的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加之牧业区大多数地区只经过几个月初级合作化的过程,个别地区刚办起高级合作社就转为人民公社,以致许多群众误认为“牲畜都成了公家的”,他们是给公家“当牧工”,因而不爱护牲畜,丢了不找,病了不治,死了不剥皮。特别是由于战争影响,牧场缩小,牲畜长期流散,不服水草,疫病流行,以及管理不善,畜群过大等原因,致使牲畜瘦弱,死亡严重,幼畜成活率不高。为了迅速扭转这种情况,除了部分地区应继续彻底平息叛乱以外,目前,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关于牲畜入社问题的规定,实行折价入社,以消除群众的怀疑误解,提高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爱畜、保畜、发展牲畜的积极性,制止牲畜死亡,发展生产,巩固人民公社。

一、牲畜折价入社办法,省委第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已有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对牧民和牧主、富牧的牲畜, 一律折价入社。牧民的牲畜,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可以采取:1、分期还款,每年从社的纯收入中,抽出20%-30%偿还价款,先少后多,逐年还清。偿还时,按照生产队当年所还价款占全部折价款的比例,分别计算出应给各户偿的还款,如数偿还;2、规定固定利率,每年按各户折价款数目付给利息,利率暂定为百分之四;3、条件差的地区,也可以按劳畜比例分益,一般应是劳七、畜三或劳八、畜二。牧主、富牧的牲畜,采取定息赎买政策,年息暂定为于分之五。这些办法适合于我省牧业区当前情况,广大牧民热烈拥护。但是,许多地方至今尚未认真贯彻执行,因之,群众误解未能迅速消除,牲畜死亡没有及时制止。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干部思想不通, 工作抓的不紧,不相信和依靠群众。因此,必须教育干部,认识牲畜折价政策的重大意义,澄清糊涂观念,坚决迅速贯彻执行。对那些经过教育思想仍然不通,不肯坚决执行的干部,应决心立即调换,不能姑息。否则,畜牧业生产将遭受更大的损失,今年的增产计划,将有落空的危险。

二、关于牲畜折价入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折价的牲畜头数,单干户应以公社化时入社的牲畜头数为准;初级牧业社,应按公社化前每户社员的畜股,评议作价,已作价的,按原价款计算;高级社按成立时所折款计算,尚未还清的,由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继续偿还。

2、公社化后, 由于战争或疫情死亡和损失的牲畜,也应该全部作价,不要在社员名下扣除这项数字;被土匪直接抢去的牲畜,取得多数社员同意后,可以按比例在各户名下除去。战争中牲畜被打乱无法分清各户牲畜者,可以根据现有牲畜头数参照战前各户原有牲畜数,民主评议出各户的入社牲畜头数和价格。

3、牲畜价格应按当地市价由群众民主评议决定,不应过高、过低;过高影响社员收人,过低会引起畜主不满。不许故意压低价格,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多数社员满意。规定价格时,要充分和社员商量,民主讨论,三榜定案。公社和大队应该允许各个基本核算单位之间等级有所差别,价格有所不同,不必强求一律。

4、折价后要给社员开具正式单据,特别是第一年,必须要按规定偿还价款或付给利息或按比例分益,以体现党的政策,使社员心里落实。

三、社员自留奶牛和乘畜问题。这是社员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的问题, 是安排好社员生活的重要措施。牛奶、酥油和曲拉,是牧民的重要食品,解决了这个问题,就会大大缓和牧区吃粮的紧张情况,安定和鼓舞社员的情绪。最近各地一般每户都留下了一二头奶牛,但是按一般牧民的生活习惯和要求来看,还是有些不足,部分群众也埋怨公社化后吃不上牛奶、酥油。因此,必须立即给社员适当增加自留奶牛。

根据倒淌河公社群众的意见,认为要保证牛奶、酥油、曲拉的正常需要,最少每两口人一头奶牛。以往一般中等牧户稍高于这个水平,贫苦牧民自有奶牛虽少,但算上租入奶牛,一般也能接近这个水平。因此,各地都应该参照这个标准.同群众研究确定自留奶牛数目,并且立即把奶牛分给社员,公开宣布奶牛归个人所有,生下的小牛也归个人所有,愿意出卖时,由生产队收买。给社员分配奶牛时,应该允许社员在自己入社母牛中挑选留出。原来自己没有奶牛的,社里应该如数分给,或者折顶分给一部分奶山羊,价款由本人入社牲畜价款顶还;个别贫苦牧民原来牲畜很少,不足的一部分价款,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采取“包产”办法,由生产队分给一定数值的奶牛,议定每年给队交若干酥油,其余部分归个人;对“五保户”可以采取“包产”办法,也可以由社借给或者分给奶牛,分给的价款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牧主、富牧也应按同祥标准留给。如果规定每二人一头奶牛,对家庭人口是单数的社员户应分的半头奶牛,可以用若干母山羊或一头“杂里巴”顶替,也可以用前述“包产”办法解决。如有的基本核算单位,奶牛很少,不够给社员分配时,可以用母山羊顶替;仍然不足者,可以适当降低自留奶牛标准。奶牛分给个人后,可以自由联合合群放牧,也可以由生产队组织集体放牧,放牧员的工分由有牛户按牛的多少分担;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社员也可以自己放牧。

给社员增加自留奶牛后,是不是会发展资本主义呢? 不会的,基本的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了,一家留两、三头奶牛,资本主义是发展不起来的。奶牛留给个人一部分,虽然集体经营的数字少了一些,但总的产品数量一般并不会减少。在当前集体经营条件还不很好的时候,这样做,总的产品数量还可能增加一些。分配也是一样,单从由集体分配给社员的部分看是少了一些,如果加上社员自留畜的产品收入,社员实际所得并没有减少,而且这样比生产队每天给社员分牛奶方便的多。当然这是一项新工作,开始时难免有些人怀疑,问题在于领导要有决心,就能够很快实行。

乘畜问题,也应该尽量给社员以方便,有乘马、乘牛的,应该给每户留出一匹(头);原来没有的,生产队应给调剂解决,价款由本人入社牲畜价款中折抵。

不妥之处,请中央指示。

青 海 省 委
195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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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海省委;发表时间:195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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