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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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7〕50号 公安部 2007年2月26日 |
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编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请示》(宁公(治)发[2007]21号)收悉。经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佛教教规规定,已出家的佛教徒法名与世俗姓名不能并存,因此,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则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
二、 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限于在宗教仪式等场合使用,其信徒在从事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本人的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公安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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