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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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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10〕39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精心组织实地文物调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做好普查成果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仍有个别地方重视不足,管理不善,致使一些新发现文物遭到人为破坏或自然损毁,甚至出现了新发现文物灭失的严重后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进入最后的成果汇总阶段,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巩固成果,确保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确保国家文化遗产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及时抢救、有效保护新发现文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刘延东同志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新发现文物的保护,确保文物的安全。

二、应将普查成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关系。形成文物保护与城乡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所在地政府领导责任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新发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完善新发现文物的长效保护机制,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发现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要及时制定和颁布针对新发现文物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将新发现文物及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点,落实保护措施。

五、要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督查、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文物、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的联动,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巡察。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坚决打击破坏新发现文物的行为。

六、要加大对新发现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不断扩大新发现文物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及奖励。

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充实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力量,使保护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要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参与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体系,保障监督渠道的通畅,切实提高保护新发现文物的安全预防能力。

特此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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