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进一步明确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4〕288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随着电信技术不断发展,呼叫中心业务组网方式和业务提供方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经营者采用基于智能网的集中组网方案等。为了促进并适应呼叫中心业务发展,结合该业务特点,经研究,决定在现行法规框架内对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覆盖范围界定问题

[编辑]

呼叫中心业务的业务覆盖范围是指终端用户拨本地呼叫中心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系统的地域范围。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终端用户接入呼叫中心系统时仅需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交纳本地通信费用。

二、关于组网技术方案选择问题

[编辑]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技术、业务、市场等因素,自行决定采用何种组网技术方案经营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采用其申请材料中提出的组网技术方案开展呼叫中心业务;若拟改变原组网技术方案的,须事先报备原发证机关并变更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相关内容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经营许可证备案问题

[编辑]

对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是否需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不做原则要求,但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结合其组网技术方案,指定相应机构(经营者本身或其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业务覆盖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

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及特别规定事项);

(三)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机构为子公司,还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方案。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