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限制车辆通行的通告(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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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限制车辆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限制除以下车辆以外的所有机动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 医务人员驾乘车辆(需持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技师证、医院工作证等);
- 救护、消防、抢险救援、环卫保洁等特种车辆;
- 承担标本送检、医疗急救、防疫物资及人员运送、指挥调度、民生物资运输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车辆(需持有上级或市本级通行证);
- 持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行证明的车辆;
- 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公务”字样车辆;
-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和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上班的人员凭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行。
二、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限制通行或违反交通管制相关规定处理。符合扣车扣证条件的,一律扣留。
三、运送待产孕妇、生病就医人员的车辆,以及乘坐动车等交通工具离开温岭旅客(需凭旅客订票记录)的车辆,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确定后,允许临时往返通行。
四、实行交通管制解禁时间另行通告。
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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