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就“中央”一词作出释义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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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就“中央”一词作出释义有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于北京市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草案中数处提述“中央”。根据特区立法通常做法,有必要对“中央”一词作出释义。鉴于宪法和法律中均未对“中央”一词的含义作出规定,特区立法明确“中央”一词的含义又涉及中央事权,请就“中央”一词如何释义问题作出答复。(2024年2月28日)

答:一、“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权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含义,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条款及上下文来理解和把握。

二、拟议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关于“中央”、“中央政权机关”的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作如下明确,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中央人民政府;(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中央政权机关。(2024年3月1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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