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禮院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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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禮院官制
大清內閣會同各部及典禮院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7月20日
公布於政治官報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千三百三十七號

  典禮院以禮部改設。凡內閣民政部職掌之分涉典禮職掌者。及樂部之神樂和聲兩署。皆倂入之。禮部原管之鑄印事宜。劃歸內閣。頒時憲書、稽核人民遵行禮制風敎、幷地方祀典神祠方術事宜。劃歸民政部。貢舉學校及 文廟祠祀事宜。劃歸學部。分給外藩王公喇嘛食物事項。劃歸理藩部。另由各衙門詳訂職掌章程辦理。

  第一條 典禮院掌 朝廷 壇 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修明禮樂。更訂章制。

  第二條 典禮院設官如左。 掌院大學士 特簡 副掌院學士 特簡 學士 簡任 直學士 簡任 廳長 簡任 署長 奏任 僉事 奏任 簿正 奏任 典簿 奏任 司庫奏任 贊禮郞 奏任 讀祝官 奏任 鳴贊 奏任 序班 委任 庫使 委任 錄事 委任

  第三條 典禮院掌院大學士一人。總理本院事務監督廳署。

  第四條 典禮院副掌院學士一人。佐掌院之職務。

  第五條 典禮院學士八人。承掌院大學士之命。討論典禮。參訂章制。

  第六條 典禮院直學士八人。承掌院大學士之命。襄同學士討論典禮。參訂章制。

  第七條 凡關於典禮差使。均由掌院大學士副掌院學士直學士以下承充。不行取行政各衙門人員銜名。其扈從巡察等差及特別大典。不在此限。 其典禮院人員不敷承充時。得行取翰林院人員襄同辦理。

  第八條 典禮院具奏。不經內閣。遇本院所管事務。有應行曉諭軍民人等者。可分別咨札該管衙門辦理。

  第九條 典禮院設總務廳。其職掌如左。 一恭閱祭吿祝文及繕寫祝版事項 二 恭繕 壇 廟 陵 寢 園寢神牌事項 三 本院補官考績事項 四 文牘事項 五 典守院印事項 六 本院經費事項 七 本院庶務事項 八 奏派咨取各衙門關於典禮執事人員事項 九 不屬各署事項

  第十條 典禮院設四署。禮制署 祠祭署 奉常署 精膳署

  第十一條 禮制署職掌如左 一 朝會事項 二 尊崇事項 三 慶賀事項 四 大婚事項 五 經筵事項 六 巡幸事項 七 耕藉事項 八 親蠶事項 九 乘輿服物之因時進御具奏事項 十 皇子成婚公主釐降事項 十一册立册封事項 十二 進書頒賞事項 十三 更版釐定本院禮制事項

  第十二條 祠祭署職掌如左 一 壇 廟典禮事項 二 陵寢典禮事項 三 大事典禮事項 四 恭擬 山陵 陵寢名號及神祗封號事項 五 備辦一應典禮之鹵簿禮仗綵棚器具事項 六 關於典禮行取各項工料事項 七 吉安典禮仗及備辦應需器物並王公大臣外藩王公祭葬立碑事項八 恭辦製造神牌及入祀牌位事項

  第十三條 奉常署職掌如左 一 親行禮節事項 二 齋戒事項 三 閱祝版事項 四 贊引讀祝事項 五 典守壇 廟各事項 六 兼理神樂署和聲署各樂舞事項

  第十四條 精膳署職掌如左 一 筵宴事項 二 備辦一應祭品事項 三 稽核各項典禮應用之酒醴牲牢庶羞等名數事項

  第十五條 總務廳長一人。承掌院副掌院之命。管理廳務。

  第十六條 署長每署一人。承掌院副掌院之命。總核本署事務。

  第十七條 僉事分一二三等。承掌院副掌院之命。分任總務廳及各署事務。

  第十八條 錄事承廳長署長之命。繕寫文牘。

  第十九條 簿正典簿司庫庫使隷屬總務廳。經理所管事務。

  第二十條 鳴贊序班隷禮制署。讀祝官贊禮郞隷奉常署。分任所辦事務。

  第二十一條 壇 廟 陵寢各官。承掌院副掌院之命。掌典守之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典禮院僉事以下各缺。掌院副掌院酌量事務繁簡。擬定奏明辦理。但不得循禮部原設司員之數。

  第二十三條 神樂署和聲各署員及 壇 廟官 陵寢讀祝官贊禮郞各有專司。所有職掌員缺。均仍其舊。不另列表。

  第二十四條 此項官制。如有應行變通修改之處。由內閣會同該院奏明。候 旨裁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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