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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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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命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54)府办秘字第九九号
1954年3月6日

兹将关于执行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布绥远省建制从一九五四年三月六日撤销,绥远省人民政府自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后有未了结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均交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或处理。

二、绥远省人民政府所有干部全部移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使其各得其所。

三、绥远省人民政府及直属各部门的印信、戳记一律自三月六日停止使用,向原颁发机关缴销。省直属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信印、戳记,由各该部门即行通知停止使用并向原颁发部门缴销。

四、绥远省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所悬挂的机关名称牌子自三月六日起一律摘除。省直属各部门所属单位的机关名称牌子,由各该部门即行通知摘除。

五、绥远省人民政府及直属单位所有公文、档案、帐薄、备品及财产等一律分别移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

六、上列各项未提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研究解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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