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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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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24号
2018年3月30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24号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渔业转型升级推进会议措施,切实加大渔业资源养护力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2018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强化措施,深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近年来,全国上下掀起了违规渔具清理整治高潮,截至2017年底,沿海地区共清理各类违规渔具90余万张(顶),但渔具违法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情况比较普遍,幼鱼比例偏高情况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完善方案,落实措施。各地要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完善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目标任务。要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责任要落实到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滩涂不见禁用陷阱类作业、近岸不见禁用耙刺及地拉网作业、海上渔具网目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目标。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休渔、禁渔和幼鱼管理制度的宣传,掀起宣传清理整治违规渔具的热潮,充分利用各种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形成宣传声势,要进渔村、入渔港、上渔船开展巡回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和图片,制作发放明白纸和宣传资料。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在渔民申领柴油补贴时,签订合法生产、不使用违规渔具承诺书。要以案释法,公开曝光,对没收的渔具要集中销毁,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我国水域辽阔,生产方式复杂,渔具差异大的现状,各地要加大配套制度建设,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资源和生产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特别是针对网具规格、携带数量和灯光强度等相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根据我部印发的《“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2018〕4号)要求,统筹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全面清理禁用渔具,开展网目尺寸执法大检查。对一些地方禁用渔具屡禁不止、甚至存在死灰复燃的问题,要下狠手、出重拳,对浅海滩涂、交界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顶格处罚,除恶务尽。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网目尺寸和幼鱼比例检查,将其作为当前执法重点,通过幼鱼比例检查,促进渔具规范化管理。对在港渔船装载网具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对网目尺寸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拖网、张网加装衬网及使用密眼网囊和幼鱼比例超标等现象进行重点打击,严格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组织开展黄渤海区“绝户网”专项清理整治。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黄渤海区有关省(市)要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违规渔具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依托渔港、码头渔船停靠点对在港渔船进行排查,对浅海滩涂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装载和使用禁用渔具的严格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收缴和禁用渔具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更换,拒不更换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渔具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要形成系统内工作合力,结合伏季休渔、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港口、重点海域执法检查。同时继续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工作力度,强化海上、陆上生产及流通环节执法管理,对使用、生产、经营违规渔具构成犯罪的,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进行处罚。要充分鼓励渔民协会、渔业专业合作社、渔船渔机渔具协会等组织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组织渔具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不生产、不经营禁用和违规渔具承诺书,引导企业和渔民生产、经营、使用合规渔具,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督查,强化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定期督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组织行业自查和交叉检查,主要从工作机制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工作方案和目标任务是否制定、宣传教育是否深入、专项行动次数和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查处违规案件和移交司法机关情况、查处违规渔具数量和整治效果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督查,认真总结先进地区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清理整治工作走向深入。

(二)强化考核,确保实效。要推动建立目标考核制度,争取将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对整治工作重视程度高、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目前,我部已将违规渔具整治工作纳入延伸绩效考核内容,我们将定期组织督查考核打分,结果将适时通报。

各省(区、市)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具处,徐明,010—59192913、59192929(传真),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附件:农办渔〔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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