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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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19〕20号
2019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

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同时,渔业主管部门在受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时,需将有关设计图纸上传到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渔船船机浆匹配审核确认工作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申请制造和更新改造渔船问题。对《规定》颁布实施前,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已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或者《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2019年1月1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同时,明确渔船灭失、拆解、销毁时间是指《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中载明的渔船灭失时间和渔船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完结时间。

四、关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问题。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渔业主管部门必须注销该批准书,注销时间为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的日期,同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对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在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办结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的,船舶所有人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渔船整改处理后,船舶所有人可凭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注销手续和不得再次违规等相关承诺,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渔业主管部门在收回的船网工具指标中按与被注销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内容进行审批。再次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须连续计算,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的批准书有效期总计不得超过36个月,购置渔船的批准书有效期总计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关于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问题。对《规定》颁布实施前,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已届满注销的,船舶所有人可自2019年1月1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同时,明确捕捞许可证注销时间为《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使用期届满日期。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导致捕捞许可证被注销,船舶所有人仍需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渔船整改处理后,船舶所有人须按渔船更新改造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张信安

联系电话:010-59192949,传真:010-5919292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农办渔〔2019〕2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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