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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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0年7月14日
(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农民协会的任务是:

(甲)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

(乙)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

(丙)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二章 会 员[编辑]

第四条 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民协会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加入时,须取得当地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富农要求入会者,经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得成为农民协会会员。

第五条 农民协会会员的权利如下:

(甲)在农民协会内,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并有建议撤换农民协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乙)有取得农民协会各项合法利益并取得农民协会合法保护的权利。

(丙)有享受农民协会所举办的文化、教育及经济事业的优先权。

第六条 农民协会会员的义务如下:

(甲)遵守会章。

(乙)服从组织。

(丙)执行决议。

(丁)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编辑]

第七条 农民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权)农民协会。乡以上,组织区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专区农民协会及省(行署区)农民协会。 市得设市郊农民协会,统一领导该市所辖郊区的区、乡农民协会。

大行政区得视情况需要,由有关各省农民协会会同商定,召开大行政区农民代表大会,成立大行政区农民协会。

第八条 农民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会员服从组织。

第九条 各级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其职权是根据政府法令和上级农民协会指示及当地农民要求,决定农民运动的方针和计划,审查农民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农民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 各级农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法如下:

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农民直接选举之。没有加入农民协会的农民,经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之批准,亦得参加选举。县和区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之。省和专区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各级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提请上级农民协会批准之。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代表大会的会期由各省农民协会章程规定之。

第十二条 在农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农民协会委员会是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由各级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及候补委员若干人组成之,由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数人,主持会务。在委员会下得设若干部门,分工办事。

第十三条 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各省农民协会章程规定之。

第十四条 在农民协会尚未成立的地区,得由当地人民政府召开临时农民代表会议,选举委员若干人,组成农民协会筹备会,执行农民协会委员会的任务,并具有与农民协会委员会同等的职权。在正式召开农民代表大会选出农民协会委员会后,筹备会的任务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委员会对于违犯农民协会章程和纪律者,得按照具体情况给以处分。对会员个人的处分是劝告,警告,撤销工作以至开除会籍。对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临时的领导机关,以至解散整个组织并派人重新组织之。

第十六条 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农民协会代表会议。

第四章 经 费[编辑]

第十七条 农民协会经费的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

农民协会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一斤米。

农民协会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拨给之,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农民协会的经费收支,应定期向农民代表大会报告,经代表大会审核批准后,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 附 则[编辑]

第十九条 各省农民协会应根据本通则制定各该省农民协会统一的章程,经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施行。在本通则公布前已制定农民协会章程者,如有与本通则抵触之处,应根据本通则加以修正。

第二十条 本通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四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附:关于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的几点解释

(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六日“人民日报”社论)

农民协会是农民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华北、东北等老区,农民协会已经完成了组织农民反封建剥削以至消灭封建剥削的历史任务。在华东、中南等新区,自解放迄今年余以来,各地也已在剿匪反霸、减租退租以及生产救灾运动中,先后成立了农民协会。据今年五月下旬的材料,单就华东、中南两区而言,农民协会会员已有二千四百万人,近两个月来,又有猛烈的增长,这两区的会员人数已达三千万以上。有些省份,例如浙江,除一二少数县份外,全省各县均已召开了全县农民代表大会,有的县已开过数次,浙江全省农民代表大会亦已开过两次。西南、西北两区,各地农民协会也正在纷纷成立。广大农民群众,已在共产党领导帮助下,组织起来,行动起来,并在剿匪反霸、减租退租的斗争中,在生产救灾运动中,锻炼了自己,壮大了自己,为将在今年秋后开始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做了必要的组织准备。这是很值得珍视的。

七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并予以公布施行。我们相信,这将使各地的农民协会与扩大的农民群众在统一的任务和统一的组织原则之下,组织起来,行动起来。这对于今后土地改革运动的正确发展将是一个重要的保证。

什么是农民协会的任务呢?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第一章第二条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明白简要的规定:“甲、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乙、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丙、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这就是说,要经过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主要是经过从反霸、减租到分配土地的土地改革运动,从经济基础上根本消灭封建势力。要使几千年来处于封建淫威之下的,文化落后的,毫无民主生活习惯的千百万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起来,政治觉悟水平提高起来,保障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使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深入贯彻地实现的。同时,还要以变工队、合作社(主要形式是农村供销合作社)等方式,组织农民生产,发展农业和副业,使贫困的农民在消灭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以后,在分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以后,勤劳生产,使自己的生活逐步富裕起来。这是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指示给广大农民的奋斗的道路。

什么人可以参加农民协会呢?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原入会者,得乡农民协会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

有人问,为什么规定中只有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才可以加入农民协会呢?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能否加入农民协会呢?为什么规定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才可以加入农民协会,而在土地改革尚未开始或虽已开始而尚未完成时不得加入农民协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在土地改革尚未完成以前,农民协会是农民群众反封建的战斗组织。土地改革是要废除一个几千年来的统治阶级—地主阶级。地主阶级在全部农村人口中约占百分之四。就今年秋后将在华东和中南两区中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而言,这个地区约有一万万农村人口,其中地主阶级的人口约占四百万人。至于全国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两万万六千四百万人口,其中地主阶级的人口约占一千余万人。要废除一个统治了几千年,经济上掌握着农业生产之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大量的土地,而人口又有千万以上的阶级,无疑问地,将是一场激烈的斗争。农民协会就是要进行这样一场激烈斗争的战门组织。对反封建而言,农民协会是农民阶级的战斗组成。为了争取反封建的土地改革斗争的胜利并保证顺利的完成,农民协会不能不要求组织纯洁。地主当然是不能加入农民协会了。中国富农一般也带有半封建性,其突出的表现是许多富农兼出租一部分土地。富农在农村中原来是地主阶级结合在一起的,在老解放区过去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富农是反对土地改革的。今后在广大新解放区中的土地改革连动,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除对兼有大量出租土地的半地主式的富农,征收其出租土地外,“保护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这可以达到中立富农而孤立地主的目的,但也只能做到中立富农,要希望整个富农阶级和农民一道积极反对地主阶级,那是不可能的。过去的经验证明,如果把富农吸收到农民协会中来,那么反封建斗争的阶级阵线就混乱了。而且,富农进入农民协会后,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村中的经济势力与历史传统的社会地位而实际取得农民协会的领导权,结果就会使土地改革运动改变了面貌,或者形成宗派斗争,引起混乱,或者极不彻底,结果就需要再来复查以至重新分配土地,这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在土地改革以前以及在土地改革当中,都不能允许富农加入农民协会。至于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富农要求加入农民协会者,按照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第二章第四条之规定,经过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也可以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因为,土地改革既已完成,地主阶级既已消灭,富农加入农民协会对土地改革不利的情况已不必顾虑了,而那时农村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农民生产,发展农业和富业,允许农民加入农会对农村生产使有利的。同时,经过土地改革锻炼的广大农民群众,政治觉悟水平也必然会有很大的增高,农民协会的组织也在土地改革斗争中加强了,提高了,到那时候,把富农吸收到农民协会中来,也就没有什么害处了。

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能否加入农民协会问题,在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这里并未把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除外。譬如华东、中南两区为今年秋后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所准备和训练的十八万干部,其中就有很大一批是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又如在过去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也有不少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他们不仅可以加入农民协会,而且有的还可以成为农民运动的干部,获得了农民群众的爱戴,因为他们在伟大的土地改革的烈火中锻炼了自己,改造了自己。这些业已背叛了地主阶级的,决心为人民服务的地主家庭出身的革命知识分子,是可以加入农民协会的,并且农民也不会计较他们的家庭出身,也一定会允许他们加入农民协会的。此外,还有一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他们并没有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作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的农民协会,为实现土地改革而斗争的农民协会,当然就不能允许他们加入,他们也没有理由要求加入。难道实现土地改革的战斗组织的农民协会可以允许他们混进来窃取破坏土地改革吗?当然是不可以的。

组织了农民协会,是否还需要组织贫农团呢?在华北、东北等老区,过去实行土地改革时,曾组织过贫农团,但是经验证明,贫农团的组织对于团结中农究竟是有妨碍的。所以刘少奇副主席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要再组织贫农团。但这是不是说,在今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要依靠贫农和雇农了呢?不是的。贫农和雇农对改革土地制度的要求是积极的,土地改革的工作仍然必须依靠贫农雇农而忽视团结中农。

对于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的全部内容,新解放区一切农村工作人员特别是准备参加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员应当加以详细研究。凡尚未成立农民协会而准备进行土地改革的地方,都应当按正确的组织原则成立农民协会。凡已经成立农民协会而其组织成份和领导成份不很纯洁的地方,都应当在目前农村各项工作的执行过程中,按照已公布的组织通则,使之逐步纯洁起来。农民协会应当清除那些混进到农民协会中来的、甚至混进到农民系会领导机关中来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代理人,而把农民协会的领导真正掌握在正派的劳苦农民—雇农贫农和中农手中,以便有力量地进入今年秋后即将开始的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并真正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顺利完成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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