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合宽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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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宽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豫1002刑初446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合宽,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许昌市城区天明城**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8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合宽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合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合宽的女儿刘少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被告人刘合宽拒不配合许昌市东城区疫情防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拒不提供2020年1月23日参加其儿子刘邵明婚礼的人员详细名单,致使流行病学调查无法正常开展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落实。后经多次劝说,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合宽才将参加其儿子刘邵明婚礼的人员详细名单提供。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合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合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合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合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合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合宽的女儿刘少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被告人刘合宽拒不配合许昌市东城区疫情防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拒不提供2020年1月23日参加其儿子刘邵明婚礼的人员详细名单,致使流行病学调查无法正常开展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落实。后经多次劝说,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合宽才将参加其儿子刘邵明婚礼的人员详细名单提供。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合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合宽供述,证人王某、闫某、赵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查报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合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合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合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合宽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杨永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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