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棠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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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棠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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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棠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55号

被告人刘庆棠,男,现年五十岁,辽宁省盖县人,原是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剧团演员队副队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任中共芭蕾舞剧团核心小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文化部副部长等职。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庆棠反革命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査起诉。

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刘庆棠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罪行如下:

一、煽动打倒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自一九七五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团预谋打倒邓小平的犯罪活动。按照江青的示意,刘庆棠先后在芭蕾舞剧团、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团负责人会议和山东省文化局等处散布说:“邓小平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并诬蔑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部、群众“存心想翻天”,还说:“让他们讲,天塌不下来,像五七年一样”,“现在先让他们放”。

同年十月底,被告人刘庆棠到上海,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王洪文,重要骨干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一起密谈。刘庆棠回京后,十一月二日,在北海公园静憩轩,与文化部部长于会泳、文化部核心组成员浩亮秘密聚会,传达了王洪文的授意:“要吃得饱饱的,睡得好好的,振奋精神,准备斗争”,“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动向”,“要讲究策略”,并共同分析了形势,认为文化部“现在压力很大,肯定是邓小平搞的”。随后,刘庆棠伙同于会泳、浩亮到清华大学与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骨干迟群串联,并索取诬陷邓小平的材料。一九七五年底,刘庆棠在芭蕾舞剧团党委会上诬陷说:“邓小平是右倾翻案的总代表”,“毛主席眼睛患老年性白内障,周总理住在医院里,邓小平觉得夺权的时机已到,要同毛主席摊牌”,“邓小平准备在十二月份夺权”。

一九七六年二月开始,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张春桥关于"要写与走资派作斗争作品”的授意,利用电影和舞剧,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制造新的动乱。刘庆棠先后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八个“样板团”负责人会议和剧本创作人员会议上,布置编写旨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文艺作品。煽动说:“现在是大的斗争前夕,拿出戏来当炮弹用”,“要写表现走资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的作品”,"可以写四种人: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公安局长、秘书长……邓小平搞翻案就抓这四种人”,“要写一个县、市,一个工厂,也敢于写一个省、一个部”,“走资派是葡萄状的一大串,层层都有”。刘庆棠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上,指令各电影厂重新调整一九七六年故事片拍摄计划,布置各厂狠抓落实,定期汇报,限期完成。会后又派出专人督促检查。同时,刘庆棠伙同迟群炮制了煽动打倒邓小平的反动影片《反击》;积极支持徐景贤等人拍摄旨在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树碑立传、鼓吹反革命夺权的反动影片《盛大的节日》;指定北京电影制片厂编写直接攻击邓小平和影射攻击铁道部部长万里的反动影片(搏斗》。截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全国各电影厂按照刘庆棠的部署共炮制"与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剧本二十三部,已拍成电影七部,发行拷贝七千八百三十二套,经刘庆棠批准,在全国广为放映。刘庆堂还根据江青的意图,布置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五个单位。派出三十多名摄影记者进驻江青反革命集团控制的地区和单位,拍摄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新闻纪录片,仅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即先后炮制出《坚决同邓小平对着干》等七部纪录片,发行拷贝一千零七十二套,在全国放映。

一九七六年三月以后,被吿人刘庆棠亲自指挥芭蕾舞剧团炮制了煽动“层层揪邓小平代理人”的反动舞剧《青春战歌》。将剧中的地委书记等领导干部丑化为“还乡团”,编造了公安局长鸣枪镇压群众的情节。在炮制该剧的过程中,刘庆棠还指令创作组把江青反革命集团骨干陈佳忠提供的诬陷邓小平和福建省党政军负责人的材料,上报江青;并在芭蕾舞剧团散布,进行煽动。

二、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

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关于“文艺队伍严重不纯”,“敌人有一套一套班子”,“芭蕾舞剧团是属于捂着的”,“要揭盖子”的意图,在一九六八年,多次给江青写信,诬陷芭蕾舞剧团领导班子成员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等人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进行反革命夺权”;诬陷原芭蕾舞剧团负责人于川、编导蒋祖慧等十人组织“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裴多菲俱乐部”。与此同时,刘庆棠在参加芭蕾舞剧团专案工作中,还提出“从搞攻击言论入手,打开缺口”的审讯办法,并亲自参加和指挥对中央乐团陆公达、王华翼,芭曹舞剧团杨少甫、蒋祖慧、李文泽等八人的审讯。审讯中,刘庆棠纵容打手对受审人拳打脚踢,大搞逼供、诱供。蒋祖慧、李文泽被定为“现行反革命”,隔离审査、监督改造八年之久。由于刘庆棠蓄意诬陷,大搞逼供、诱供,致使芭蕾舞剧团二十一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十四人被定为“现行反革命”,遭到非法关押,监督改造。

一九六八年八月间,被告人刘庆棠亲自审讯北京舞蹈学校教师邸尔,威逼邸尔交待所谓反革命组织问题。同时,对芭曹舞剧团杨少甫,中央乐团刘天语等人连续逼供、诱供,从而制造了“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刘庆棠把一九六七年七月文艺组音乐舞蹈口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说成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成立会。把出席这次会的十一人全部诬陷为“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重要骨干”,诬陷文艺组干部、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金敬迈,总政文化部创作组组长李英懦分别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司令”和“副司令”。刘庆棠将此假案上报给江青,受到江青的赞赏。江青亲自指定由刘庆棠和芭曹舞剧团军代表黄厚民负责文艺界的“清査”。一九六九年八月中旬,刘庆棠等在芭曹舞剧团组织了专案班子,大搞“清査”。同时他直接插手了中央乐团、中国歌剧舞剧院、北京舞蹈学校、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央歌剧院的“清査”,多次带人到各单位向被“清査”人逼供。刘庆棠还反复对邸尔等人进行威逼,压制他们不许翻供。在这起假案中,金敬迈和李英儒被诬陷定罪后,经江青批准,被逮捕关押五年之久。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危大苏被诬陷为“5·16兵团文艺方面军音乐舞蹈口负责人”,危坚决不承认,被定为“死不认罪的顽固匪首”,投人监狱关押五年多。邸尔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被逼跳楼自杀,未死致残,被送往农场继续隔离审査。刘庆棠还伙同黄厚民多次给江青写信,诬告芭曹舞剧团军代表、北京军区文化部原副部长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将章非法关押在芭蕾舞剧团,由刘庆棠亲自逼供,后经江青批准,将章逮捕关押达五年之久。刘庆棠等制造的这起假案,使文艺界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杀身死的六人,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严重损伤的八人,被拷打、折磨致伤致残的十七人,连同遭到审査揪斗、非法关押、监督改造的干部、群众共计三百七十四人。

被告人刘庆棠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吿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直接指挥授意下,制造反革命舆论,煽动打倒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制造新动乱;制造假案,诬陷迫害文艺界大批干部、群众,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庆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孚

书记员:刘福生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


对被告人刘庆棠所犯罪行的发言(略)

公诉人 李文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曰)


为被告人刘庆棠辩护的辩护词(略)

律师 杨明秀


关于批驳被告人刘庆棠的发言(略)

公诉人 李文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曰)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437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李文孚。

被告人:刘庆棠,男,现年五十一岁,辽宁省盖县人。原任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剧团演员队副队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芭蕾舞剧团核心小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文化部副部长。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杨明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刘庆棠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五年八九月间,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的授意,在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文艺单位负责人会议上和芭蕾舞剧团等处,多次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十月底,刘庆棠在上海与王洪文、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一起密谋打倒邓小平。王洪文指使刘庆棠回京后吿诉于会泳、浩亮,“要吃好饭,睡好觉,准备斗争”,“可能最近有什么事”,“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的动向”。十一月二日,刘庆棠与于会泳、浩亮在北海公园静憩轩秘密聚会,传达了王洪文的阴谋意图,分析了所谓的“斗争形势”;随后,伙同于会泳、浩亮到清华大学与迟群串连,索取了《邓小平右倾翻案言论一百例》、《大字报选编》等三十余份诬陷邓小平的材料。一九七五年底到一九七六年五月,刘庆棠还多次在芭蕾舞剧团党委会上诬陷邓小平“是右倾翻案的总根子、总后台”,“准备在十二月份夺权”。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九月,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张春桥的授意,先后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剧本创作人员会议等会议上布置编写诬陷邓小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文艺作品。刘庆棠说:“要写表现走资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的作品”,“要写一个县、市、一个工厂,也敢于写一个省、一个部”,并指令各电影制片厂按上述要求重新调整一九七六年故事片拍摄计划。各电影制片厂根据刘庆棠的部署,共炮制了与所谓“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剧本二十三个,拍成《欢腾的小凉河》、《雁鸣湖畔》、《锁龙湖》等影片七部,发行拷贝七千八百三十二套,经刘庆棠批准在全国放映。刘庆棠还参与指挥拍摄反动影片《反击》,积极协助拍摄反动影片《盛大的节日》,指定北京电影制片厂编写反动电影剧本《搏斗》;并按照江青的授意,布置有关单位派出三十多名摄影记者,拍摄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其他领导干部的新闻纪录片,其中《坚决同邓小平对着干》等七部纪录片即发行拷贝一千零七十二套,在各地放映;亲自指挥芭蕾舞剧团炮制了煽动“层层揪邓小平代理人”的反动舞剧《青春战歌》。

一九六八年三月和九月,被告人刘庆棠密切配合江青迫害芭蕾舞剧团干部和群众的意图,多次给江青写信,诬陷芭蕾舞剧团领导班子成员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等人“进行反革命夺权”,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诬陷原芭蕾舞剧团负责人于川、编导蒋祖慧等十人组织了一个“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裴多菲俱乐部”。刘庆棠在参加芭蕾舞剧团“专案”工作后,提出要从“攻击言论入手,打开缺口”,亲自参加对杨少甫、蒋祖慧、李文泽以及中央乐团的陆公达、王华翼等八人的审讯,纵容打手对被审人毒打。由于刘庆棠等人逼供、诱供和诬陷,致使芭蕾舞剧团蒋祖慧、李文泽、卞祖善、邓元森、史大里等二十人遭到人身迫害。被告人刘庆棠亲自对北京舞蹈学校邸尔、芭蕾舞剧团杨少甫、中央乐团刘天语等人进行逼供、诱供,制造了“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诬陷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金敬迈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司令”,总政文化部创作组组长李英儒是“副司令”。刘庆棠伙同芭蕾舞剧团军代表黄厚民将此假案上报江青;江青指定由黄厚民和刘庆棠负责“清查”。一九六九年八月中旬,刘庆棠伙同黄厚民直接插手中央乐团、中国歌剧舞剧院、北京舞蹈学校、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央歌剧院的“清查”,并多次带专案人员对上述单位的邸尔、危大苏、胡智、阎中玲、刘凤晓等人逼供。刘庆棠等制造的这起假案,致使三百七十四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杀身死的六人,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严重损伤的八人,被拷打、折磨致伤致残的十七人,被逮捕关押多年的五人。刘庆棠伙同黄厚民多次给江青写信,诬告芭蕾舞剧团军代表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致使章亦敏被逮捕关押五年之久。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有五名受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一百零八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被告人刘庆棠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庆棠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本庭确认,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领导干部,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刘庆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刘庆棠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胡宛如

人民陪审员 张振发

人民陪审员 时及林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