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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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维,曾用名刘勇,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高中文化,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1993年9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1994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东华,绰号“强娃”,男,羌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茂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茂县××镇××大道×××号。2002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先伟,又名田伟,绰号“小娃”“小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彭州市××镇××村×组。2013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刘维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刘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对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3年,被告人刘维之兄刘汉(已另案判处死刑)在四川省广汉市组织人员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的一批货物。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人员对涉嫌诈骗的刘汉执行刑事拘留时,刘维持枪阻碍执行,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汉得以逃脱。此后,刘汉、刘维兄弟因敢于暴力抗法在广汉市有了恶名。

同年,刘汉在广汉市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将赌博游戏机厅先后交给其兄刘坤(曾用名刘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维经营,自己与孙晓东(另案处理)在四川省绵阳市合伙成立绵阳市平原建材公司,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于1997年在绵阳市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为强行推进对绵阳市游仙区小岛的开发业务,小岛公司组建保安队,多次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小岛公司保安唐先兵(已另案判处死刑)还将打伤自己的村民熊甲杀害。其间,孙晓东之兄孙华君(已另案判刑)先后网罗缪军、李波、刘岗、车大勇(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广汉市、绵阳市等地“混社会”,发展黑恶势力,为刘汉、孙晓东发展经济实力提供武力保护,并在刘汉、孙晓东的指使下安排人员枪杀了对汉龙集团产生威胁的王某甲。熊甲和王某甲相继被杀,为刘汉、孙晓东的经营活动扫除了障碍,树立了刘汉等人在绵阳市的非法权威。

与此同时,在刘汉的资助和扶持下,被告人刘维通过经营圣罗兰游戏机厅、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开始带文香灼、旷小坪(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均已另案判刑)等小弟“混社会”,并为加强对小弟的控制和管理,将位于广汉火车站附近的房产提供给旷小坪等人开办音豪娱乐会所作为聚集场所。刘维组织他人通过“看场子”、收“保护费”,枪杀与其争夺势力范围的周甲,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刘维还通过经营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聚集财富;拉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均已另案判刑)等充当其保护伞。以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刘汉、孙晓东排除异己、聚敛钱财提供暴力支持。刘维多次派手下携带枪支充当刘汉的保镖、司机,为刘汉、孙晓东等人杀害王某甲、史某某提供枪支,还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了对刘维、刘汉产生威胁的陈某甲等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刘汉、孙晓东通过“政商结合”,获取政治地位并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还利用结交的社会关系,多次为刘维、孙华君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被告人刘维与刘汉、孙晓东、孙华君以兄弟亲情为纽带,以乙源实业公司、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合作经营,相互支持,彼此融合,形成了以刘维、刘汉、孙晓东为组织者、领导者,旷小坪、文香灼、唐先兵、曾建军、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旷晓燕、詹军(已另案判刑)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和袁绍林、孙长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刘岗、李波、车大勇、张伟、曾建、桓立柱、仇德峰、刘小平、肖永红、闵杰、李君国、钟昌华、黄谋、王雷、王万洪、刘光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为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主要负责执行刘汉的指示及汉龙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刘维开办了相对独立的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该组织依托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刀具和车辆等作案工具,增强组织威慑力,提升组织犯罪能力;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为组织成员购买房屋、车辆、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提供逃跑经费和经济补偿;组织手下成员聚会、娱乐、吸毒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商养黑”。刘维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刘维还和孙华君各自带领手下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铲除异己,“以黑护商”。

该组织崇尚暴力,从武术学校、退伍军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镖,吸纳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非法买卖、持有大量枪支、弹药、刀具、警械,将刘汉在广东省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购买的房屋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为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哥佬倌’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奖励、提拔为公司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1993年至2013年,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敲诈勒索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1起,开设赌场1起,窝藏多起,并非法买卖枪支2支,非法持有枪支18支、子弹622发、钢珠弹2163发、手榴弹3枚,另实施违法行为11起。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广汉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在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等物证,另案被告人刘学军记载被告人刘维等人领导的犯罪组织的人员结构、层级关系及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等情况的工作笔记、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及证实被告人张东华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姚某甲、龚某某、伍某、叶某某、唐某、何甲、肖某甲、陈某乙、古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朱某某、庄某、黄某甲、罗某甲、周乙、罗某乙、杨某甲、周某甲、熊乙、文某某、李某甲、樊某甲、罗某丙、万某、罗某丁、万某某、樊某乙、吴某某、樊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夏某某、黄某乙、杨某乙、邓某、张甲、代某、黄某丙、李甲、周丙、杨甲、邓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熊某甲的陈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杨雪、句艳东、吴小军和另案被告人刘坤、曾建军、李君国、曾建、张伟、陈力铭、钟昌华、孙华君、缪军、旷晓燕、唐先兵、桓立柱、王雷、刘岗、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李波、吴小兵、田伟、刘学军、刘忠伟、吕斌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孙长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张东华、田先伟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事实

(一)故意杀人事实

1.被告人刘维和刘汉与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39岁)素有积怨。陈某甲因犯罪被判刑后,刘维趁机将陈某甲手下的曾建军、张乙等人收归名下。2008年,陈某甲刑满释放后扬言欲报复刘家的人,并多次跟踪刘维。同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刘维再次发现被陈某甲跟踪,决定报复陈某甲,并在广汉市音豪娱乐会所包房内授意旷小坪、文香灼杀害陈某甲。旷小坪、文香灼分别安排被告人张东华和袁绍林具体实施。而后,袁绍林指使孙长兵跟踪陈某甲,出资为孙长兵购置摩托车、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邀约何廷军(在逃)参与作案。张东华又邀约被告人田先伟参与。同年12月,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多次在广汉市小公园、红宇酒店等地伺机杀害陈某甲未果。2009年1月10日13时许,孙长兵发现陈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红宇酒店,即打电话告知袁绍林等人,袁绍林驾车载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寻找陈某甲。当日15时许,袁绍林等人发现陈某甲在广汉市北海路金湖花园对面河堤上喝茶,袁绍林将车停在路边接应,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各持一支手枪下车。张东华率先向陈某甲开枪射击,与陈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殁年28岁)、阮某某(男,殁年20岁)起身反抗,田先伟、何廷军即向陈某甲等人连续开枪射击。陈某甲因被枪弹击中头胸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曾甲因被枪弹击伤胸背部致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阮某某因被枪弹击伤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场的被害人张某甲、李乙被流弹击中,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作案后乘坐袁绍林驾驶的车辆沿事先策划的逃跑路线逃离现场,袁绍林联系唐正伟(另案处理)将作案车辆和枪支藏匿。当日下午,袁绍林将枪杀陈某甲之事告诉文香灼、旷小坪,旷小坪又将此事告诉刘维。后袁绍林、张东华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刘维被通缉。在刘维藏匿期间,刘汉两次看望刘维并提供香烟、茶叶等生活用品,还通过他人向刘维转交50万元;旷晓燕通过他人向刘维转交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枪支、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手机卡销售日报表、入网登记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目击证人贺某某、张某乙、钟某甲、皮某、周某乙和证人郑某甲、阳某某、黄甲、李丙、杨乙、周某甲、王甲、钱某、唐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李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枪支、弹药、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搜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汉、曾建军、吴小兵、唐正伟、李顺利、刘学军、刘忠伟、吕斌、旷晓燕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孙长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亦供认,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2.被告人刘维和刘汉与被害人周甲(男,殁年28岁)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安排曾建军等人在广汉市大都会等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期间,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甲发生冲突。为铲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甲。曾建军遂安排李君国负责跟踪周甲,闵杰负责开车,张伟和曾建负责枪杀周甲。而后,曾建军租赁一辆红色夏利轿车交给闵杰,并将刘维提供的2支滑膛枪交给张伟、曾建用于作案。同年8月18日凌晨,李君国得知周甲的行踪后即打电话通知闵杰,闵杰开车载张伟、曾建来到广汉市九江路严记夜宵摊前。张伟、曾建各持一支滑膛枪下车,张伟持枪向周甲射击。周甲因被枪弹击伤头颈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曾建作案后乘坐闵杰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曾建军指使闵杰将张伟、曾建送至广汉火车站一住处躲藏,并将枪杀周甲之事向刘维作了汇报。后曾建军又将张伟、曾建送往四川省成都市躲藏,刘维安排曾建军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机动车登记表,目击证人王某乙、李某丁、严某某和证人龙某某、黄某丁、黄某戊、姚某、陈甲、杨某乙、张乙、肖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曾建军、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陈力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3.1997年,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三四月,小岛公司保安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殁年22岁)打伤,遂起意报复熊甲,并请仇德峰等人帮忙。同年8月13日23时许,唐先兵从仇德峰处得知熊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携带水果刀赶到。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甲的位置,唐先兵进入该酒廊持刀捅刺熊甲右胸部两刀,后与在酒廊外租车接应的仇德峰一起逃离现场。熊甲因外伤性心脏破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任汉龙集团娱乐有限公司经理肖永红向孙晓东汇报此事后,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广汉市躲藏,为二人提供生活费用并照发工资。仇德峰回到绵阳市后,被小岛公司调整岗位并提高了工资待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目击证人杨丙、张丙、何乙、陈乙和证人熊丙、冉某、郑某、龚某某、程某某、袁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吴小军、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1999年初,刘汉从孙晓东处得知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29岁)扬言要炸毁汉龙集团办公、经营场所和孙晓东乘坐的车辆,便指使孙晓东找人“做掉”王某甲。孙晓东向孙华君、缪军传达了刘汉的指令,孙华君、缪军安排李波、刘岗、唐先兵、车大勇具体实施。孙华君提供桑塔纳轿车用于作案,并安排社会闲散人员黄强(另案处理)、杨某丙打探王某甲行踪。被告人刘维应孙晓东要求,安排其司机罗某乙将2支手枪、1支滑膛枪交给缪军。同年2月13日晚,缪军得知王某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安排车大勇驾驶桑塔纳轿车载唐先兵、刘岗、李波前往,自己随后赶到。黄强向缪军等人指认王某甲后,缪军随即离开。车大勇将车停在附近接应,李波在车旁持枪警戒。当王某甲走出该酒廊时,唐先兵向王某甲连开两枪,刘岗亦开枪射击但未能击发,随后四人逃离现场。王某甲因被枪弹击伤致外伤性心脏破裂、双肺裂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缪军、车大勇将作案用的桑塔纳轿车销毁。孙晓东将王某甲被杀及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孙华君、缪军等情况向刘汉作了汇报,刘汉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孙华君、缪军逃匿期间,孙晓东经请示刘汉同意,从汉龙集团支出百余万元分别资助孙华君、缪军,提供凯迪拉克轿车、奥迪A8轿车各一辆给孙华君使用,同时为唐先兵、刘岗、缪军发放工资直至三人归案。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维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王某甲体内分别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目击证人多某某和证人王某丙、黄乙、杨某丙、罗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范荣彰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刘岗、李波、孙华君、缪军、车大勇、黄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维得知刘汉被被害人史某某持枪威胁并指使孙晓东等人实施报复后,提议杀死史某某。刘汉承诺出资1000万元。孙晓东交给缪军、伍某20万元,指令二人杀害史某某,并向刘维借枪,刘维安排他人将2支手枪交给伍某等人。缪军、伍某安排唐先兵、易某、龚某某参与作案,并购买了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成都市多次寻找史某某未果。后刘汉等人因故放弃作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证人张某丙、袁某乙、张丁、罗某乙、龚某某、伍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刘汉、唐先兵、王雷、詹军、仇德峰、缪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02年5月29日晚,刘汉的保镖仇德峰、桓立柱和唐先兵在成都市卡卡都俱乐部喝酒时与被害人黄丙等人发生冲突,仇德峰回住处取出一把藏刀、一支手枪与唐先兵返回该俱乐部实施报复。刘汉的管家詹军得知此事后,派王雷、桓立柱、王某丁前去帮忙。桓立柱、王雷携带刀具等凶器和王某丁一起赶到该俱乐部与仇德峰、唐先兵会合。同月30日2时许,唐先兵、王雷见黄丙等人从卡卡都俱乐部出来,便持刀追砍黄丙头部、背部等处,致黄丙轻伤。该俱乐部保安上前制止,仇德峰朝天鸣枪进行威胁。被害人尚某某(男,殁年29岁)等见状跑开,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误认为尚某某是黄丙的同伴,持刀、枪追撵,唐先兵砍击尚某某背部1刀,桓立柱捅刺尚某某大腿2刀。而后,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王雷乘车逃离现场,王某丁被俱乐部保安当场抓获。尚某某因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刘汉家将仇德峰、桓立柱抓获。刘小平安排其司机邓某甲开车将王雷送到被告人刘维处躲藏,刘维先后安排王雷在罗某乙、杨某甲、张乙的老家躲藏,并为王雷支付生活费用。刘汉指使王某戊(已死亡)为仇德峰、王某丁、桓立柱疏通关系。王某丁、桓立柱被关押30余天后获释。仇德峰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期间孙晓东托人给予关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证实另案被告人仇德峰因参与该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目击证人周某丙、王乙和证人邓某甲、罗某乙、杨某甲、董某甲、张戊、王某丁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桓立柱、仇德峰、唐先兵、詹军、王雷、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非法拘禁事实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维应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刘某乙的请求,带手下到该公司下属的四川宏达金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大酒店)帮助解决代某某等人闹事问题。刘维等人对代某某进行殴打,让其向酒店管理人员道歉。为防止有人再闹事,刘维安排陈力铭带人到金桥大酒店“看场子”,陈力铭安排钟昌华具体负责。金桥大酒店为钟昌华等人免费提供住宿,委托钟昌华等人管理娱乐部服务员,钟昌华等人从服务费中提成。钟昌华雇请刘伟、肖和勇、唐士兵、吴世建(均已另案判刑)帮助“看场子”和管理服务员,并向陈力铭汇报了上述情况。2004年2月6日晚,钟昌华等人怀疑服务员朱某(被害人,女,殁年22岁)偷拿客人钱物,将朱某带至该酒店711房间看守。次日8时许,朱某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案发后,钟昌华、刘伟、肖和勇、唐士兵、吴世建被公安机关抓获,陈力铭即向刘维报告,并请刘维出面找刘忠伟疏通关系。同年6月,钟昌华等五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在钟昌华关押、服刑期间和出狱时,陈力铭多次看望并给予资助。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维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另案被告人钟昌华等人因参与该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何丙、代某某、刘某丙、张某丁、邹某某、刘某乙、彭某等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钟昌华、陈力铭、黄谋、王万洪、刘忠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2000年,陈力铭从张烘凡(另案处理)处购得黑色六四式手枪1支,交给被告人刘维。该枪流转至李万军(另案处理)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09年八九月,田伟(另案处理)从周乙处购得钢珠枪1支和钢珠弹若干。同年10月,周乙又从田伟处将该钢珠枪借出交给唐某乙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等物证,证人周乙、唐某乙、谢某某等的证言,枪支鉴定意见,辨认、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枪支等物品的清单,另案被告人陈力铭、张烘凡、田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1998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维获得美制手枪、带瞄准镜的小口径步枪、五六式冲锋枪、黑色六四式手枪、仿六四式手枪共计5支。2008年6月,被告人张东华获得手枪1支、子弹6发。2008年12月中旬,袁绍林获得滑膛枪、手枪共计3支。1998年,肖永红获得勃朗宁手枪、五四式手枪共计2支、各类子弹616发。2007年至2012年6月,旷晓燕先后从刘维及句艳东(另案处理)、黄丁等人处获得六四式手枪、钢珠枪、意大利产制式手枪、带消音器手枪、捷克产制式手枪共计5支、钢珠弹640发。2000年至2008年,曾建军先后获得五六式冲锋枪、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共计3支、手榴弹5枚(试爆2枚)。2012年初的一天,陈力铭按照旷晓燕的安排收下句艳东的银白色手枪2支,分得其中1支。同年下半年,田伟获得钢珠枪1支、钢珠弹1523发。上述枪支、弹药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刘维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持有枪支18支、子弹622发、钢珠弹2163发、手榴弹3枚。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均具有杀伤力,子弹均为制式枪弹,手榴弹均为杀爆手榴弹。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色弹夹、银色黑柄手枪部件、银色金属枪支套筒及枪支、弹药等物证,证实证人杨某丁因非法持有被告人刘维所给的枪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苏某某、胡某甲、张某戊、林某甲、李丁、李某戊、谭某某、李某己、杨某丁、罗某、付某某、程某、卢某某、黄某己、闵某、马某某、邱某某、黄某庚、周丁、黄丁等的证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吴小军、句艳东、李志英和另案被告人孙华君、曾建军、肖永红、陈力铭、旷晓燕、李顺利、田伟、曾红艳、黄新汉、李忠清、罗宏、刘忠伟、詹军、刘光辉、李万军、田宇、黄小林、谭均、陈学均以及同案被告人袁绍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张东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六)敲诈勒索事实

199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维向在广汉市开办大西园赌博游戏机厅的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10万元。1997年4月至1999年下半年,刘维伙同曾建军等人在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开办的大都会赌博游戏机厅内起哄闹事并砸毁游戏机,强行收取“保护费”,强占股份,累计勒索数百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某、张某己、古某某、庄某、罗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陈述,另案被告人刘忠伟、陈力铭、曾建军、李君国、曾建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七)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8年1月,被告人刘维与葛某某等人喝茶时,有人提到被害人罗某戊所购奔驰轿车比刘维的车款式新,刘维说“你们看不惯就把它砸了嘛”。同月23日下午,湛某某受葛某某指使纠集卿某甲等人,将罗某戊的奔驰轿车砸损,造成损失94005元。事后,葛某某将砸车之事告诉刘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肖某丙、于某某、杨某戊和证人葛某某、湛某某、卿某甲、车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八)妨害公务事实

1992年12月31日,刘汉经营的平原公司存放于广汉市种子公司仓库的一批钨铁被广汉市人民法院查封,后刘汉组织人员用车辆封堵法院大门,撕毁封条并将被查封的钨铁转移。1993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维得知湖南省、四川省公安人员到广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嫌诈骗的刘汉执行拘留,即持枪带领孙华君等人赶到上述地点,指使吴小兵(另案处理)用小货车堵住该公司院门口。刘维持钢珠枪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被制服。刘汉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刘维时扣押的钢珠枪的照片,证实司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抓获刘维的相关书证、证实对刘维以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人任某乙、李某庚、邓某乙、董某乙、陈丙等的证言,收缴枪支笔录,另案被告人刘汉、刘坤、孙华君、吴小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九)开设赌场事实

1993年,刘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平原公司一楼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后交给刘坤和被告人刘维经营。1997年至2008年,刘维在广汉市多个地点经营大西园、大都会游戏机厅等赌博场所,聘用人员在赌场进行管理和服务,采取押分下注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某、石某某、陈某丙、庄某、古某某、张某己、杨某己、金某某、卿某乙、张某庚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维等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厅地点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刘坤、孙华君、曾建军、刘忠伟、吕斌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寻衅滋事事实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刘维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广汉交通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有问题,造成其新买的奔驰轿车油路堵塞为由,向该加油站索赔遭拒绝。刘维便安排曾建军、谭某、黄某己等人用车辆堵塞该加油站的出入口,随意殴打加油站员工,致使该加油站两天长达十余小时无法营业。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上述加油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广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证人谭某、黄某己、刘某丁、唐某丙、江某某、唐某丁、李某辛、郭某某、胡某乙、黄某乙、曾乙等的证言,证实上述加油站被围堵的照片,另案被告人曾建军、罗宏和同案被告人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一)窝藏事实

2001年左右,刘汉与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合伙经营股票。2002年10月11日,珠峰公司总经理助理陈丁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刘汉明知陈丁系逃犯,先后指使范荣彰、范荣雄(均另案处理)为陈丁在深圳市提供藏匿住所或租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生活费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证人陈丁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陈丁、郑某甲、袁某乙等的证言,证实刘汉为陈丁提供藏匿地点的照片,另案犯罪嫌疑人范荣彰、范荣雄和另案被告人刘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违法事实

1997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维和刘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实施了殴打林某乙及小岛村民姚某乙、李某甲等人,驱赶、殴打圣水村的挖砂村民并砸坏采砂车辆,刺破樊某甲夫妇的小货车轮胎,在广汉市帕提亚大酒店、丽都花园小区借故闹事,非法插手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和南泉镇鸭子河一河段采砂权竞拍活动,非法限制张某辛人身自由,多次组织他人到成都市中国酒城(现更名中国会所)、金林半岛会所进行赌博并通过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利100余万元等违法行为11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成都市督院街派出所接报警登记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的资金往来凭证、什邡市水利局和德阳市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证人陈某丁、罗某乙、罗某己、黄某丙、李甲、巩某某、罗某甲、林某乙、万某某、樊某甲、刘某戊、夏某某、张某壬、胡某丙、温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杨雪、刘明、吴小军和另案被告人刘汉、刘坤、陈力铭、曾建军、田伟、缪军、曾建、闵杰、旷晓燕、王雷、詹军、项流述以及同案被告人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个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事实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0年,被告人刘维怀疑在其养狗场上班的梁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4岁)私吞买狗的钱,遂派人调查此事。梁某某得知后离开养狗场,刘维恼怒,吩咐陈力铭“教训”梁某某。陈力铭安排郑旭找人“教训”梁某某。郑旭找到王万洪,王万洪又邀约黄谋和钟昌华参与。陈力铭为王万洪、钟昌华、黄谋租房并支付其他生活费用。王万洪、钟昌华、黄谋购买了作案工具三把尖刀。同年9月23日16时许,郑旭得知梁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青岛路廖某某家开设的茶馆喝茶,即通知王万洪并告知茶馆的电话号码。王万洪、钟昌华、黄谋赶到茶馆附近后,钟昌华、黄谋守在茶馆门前,王万洪拨打茶馆的电话找梁某某。当梁某某接电话时,钟昌华、黄谋上前将梁某某拉到茶馆对面福利院大门南侧围墙边,持刀捅刺梁某某的背部、臀部及大腿等处十余刀,致梁某某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舒某某、张某癸、曹某某和证人罗某庚、罗某辛、黄戊、梁某、秦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陈力铭、郑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杀人事实

1.2005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东华应雷某某(已另案判处死刑)之邀,陪同雷某某的女友王某己与罗某壬等人商谈归还高利贷欠款事宜。张东华邀约杨甲、佘某某(均已另案判刑)与雷某某、王某己、宋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会合。当日19时50分,王某己与罗某壬、吕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4岁)等人按照约定在成都市桐梓林北路6号海阔天空茶楼门口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吕某某等人殴打王某己,宋某某见状掏出手枪朝地面和罗某壬各开一枪,吕某某等人将宋某某打倒在地。张东华掏出仿六四式手枪射击,但未能击发。佘某某持滑膛枪朝吕某某开枪射击,致吕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被告人张东华归案后检举同案被告人袁绍林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证人雷某某、杨甲、佘某某、宋某某等因参与该起犯罪分别被判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张东华检举查证情况的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雷某某、杨甲、佘某某、宋某某、王某己、刘某己、钟某乙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东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2.2003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田先伟与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半岛酒吧为朋友米某庆祝生日。当日23时许,何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遇到前来接被害人王丙(男,殁年22岁)、王某庚等人的尹某,何某某无故勒住尹某的脖子,被人劝开。王丙站在一旁打电话,田先伟以为对方欲喊人帮忙,遂与何某某、覃某某等人持刀追砍王某庚,后又追砍乘坐出租车准备离开的王丙,并将王丙拖下车继续砍击其身体数十刀,致王丙大量肌肉血管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及创伤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证人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因参与该起犯罪分别被判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覃某某、胡某、尹某、米某、郑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先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维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广汉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在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维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领导的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逞强争霸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维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提供帮助或事后认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维为个人利益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领导的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刘维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事后提供资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维领导的组织成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刘维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维领导的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非法买卖枪支,刘维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刘维及其领导的组织成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刘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维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汉为组织利益明知陈丁是犯罪的人而为陈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刘维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刘维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然在公共场所持刀、枪行凶,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周甲、陈某甲等人的犯罪中,刘维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杀人行为,为枪杀周甲提供作案枪支,事后为作案人员提供藏匿处所,起组织、指挥作用。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王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尚某某的犯罪中,刘维为杀害王某甲提供枪支,事后为作案人员提供藏匿地点和经济资助。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史某某的犯罪中,刘维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刘维及其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刘维开设赌场,均属情节严重。刘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维还直接授意、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梁某某,致梁死亡,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刘维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时间长,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刘维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刘维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对刘维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东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东华伙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东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东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故意杀害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张东华参与预谋,邀约他人参与作案,率先开枪射击,是直接杀害陈某甲等人的凶手之一;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吕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张东华邀约他人参与作案,准备作案枪支,开枪向吕某某射击,积极追求吕死亡的结果。在上述两起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东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东华伙同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张东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张东华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对张东华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被告人田先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田先伟伙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先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故意杀害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田先伟开枪射击,是致陈某甲等人死亡的凶手之一;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王丙的共同犯罪中,田先伟持刀砍击王丙身体,是致王丙死亡的凶手之一。在上述两起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田先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先伟伙同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田先伟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公安机关已掌握,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对田先伟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窝藏、被告人张东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和被告人田先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第一审判决中除非法经营罪以外的量刑及第二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维、张东华、田先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先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红章

代理审判员  竹莹莹

代理审判员  翁彤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岩岩

书 记 员  张 锐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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