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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科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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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科策中
作者:魏禧 
本作品收錄於《魏叔子文集

聖人之學不明于天下而較事功,則刑名功利之說起;求其治,必亂。吾故曰:吾之說非舍《四書》、《五經》而别求之。《四書》、《五經》命題以正其本:變八股,制論策,使人得盡其才,適于實用,以救其敗。 請言其法:凡童子試《小學》論一道,科經書白文三。(《四書》一、《易》、《書》、《詩》 、《禮》所占經一、《春秋》、《胡傳》一,令自某處起,默書至某處止,兼唐人考字、宋人帖括之意。)弟子員試《四書》一道,所占經一道,策一道。鄉試策一道,《春秋》一道,判一道,《四書》一道,所占經一道,會試策二道,判六道,皆一試。

凡《小學》、《四書》經為論,無定體,無長短格,及稱引秦、漢以下得失當代時務諸禁。凡命題,毋割裂章句以巧文,(如虛縮巧搭拈難題之類)毋褻而不經。(如鑽穴、踰牆、殺雞、攘羊之類)凡判必依律,去對偶,如讞獄之語。或設事造題,使議其罪。(假立一事,令議甲乙所犯,據律例應得何罪。)凡試策試州縣者,策以其州縣之利害,(或問地方見在何事,作何區處,或泛問利弊。)鄉試策以其鄉、會試策以天下之利害。會試之策,概論國勢治道,或古人當國事業者一,分吏、户、禮、兵、刑、工六職命題者一。自為弟子員,使各占其所能。(如習吏則書一吏字于卷,而同占經例。)專才者對一科,通才者對數問。中進士,廷試則使雜陳其所見而考難之,以定其官。(人有平日議略出有司命題之外,故今雜陳所見,面相考難。或天子自試,或公卿雜試之,參用虞廷敷奏《周官》辨論之意。)于是以通才者署郡縣選。專某職者,就某部觀政,授某部官。

既受官以奏疏,疏之體必簡而直,簡無繁文,直無隱事。天子一日萬幾,文繁則目眩,驚虚而失要,事隱則不足知事之利害與人之賢否。奏某事曰:某臣奏為某事,若何則利,否則害。言者能行,則曰:臣所見如此,臣實堪朝廷試而用之。否則日臣能言,臣不能行,以臣所察某臣能堪臣言,朝廷試而用之。又否則曰,臣所言臣與僚友不能堪,朝廷懸其言于朝,以待能者。

(或謂所言事廷臣舉無能者,言之何益?不知吾所知之人,雖皆不能,天下或有能人而吾不知。即一時無其人,有必不可不存此論者,如漢武帝下詔募使絕域,雖非當務,其法可倣也。愚謂國家有大難事,竟當另設一科,懸格以募異人,儲材以備急用,事畢即罷其科,不為定制可耳。)(乙酉自記。)

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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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善伯曰:法度簡要,一語一字皆有精思達識,真經國大文章也。)

(弟和公曰:吾兄時務諸策,如此等文字,皆高出陸宣公、蘇文忠之上。)

(諸子世倣曰:經敘有頓挫,無一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