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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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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58年7月11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全文163條
  3. 中華民國62年11月20日內政部(62)台內社字第556513號令修正發布第19、23、59、61、7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68)台內社字第245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9條
  5.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85年9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保一字第1347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7條
  7.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一字第0043112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8.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0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67條條文;刪除第33、35、61條條文
  9.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26704號令修正發布第76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701406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9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99條條文;增訂第9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9014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15、43、78、84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0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29、30、34、38、48、69條條文;並增訂第26-1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13、17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20140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30、36、61、62、67、69、99條條文;並增訂第49-1條條文;除第61、62、67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 條、第6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6.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30140128號令修正發布第43、56條條文;增訂第95-1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4014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2、4、6、15、17、21、45、54、59、63、64、78、82、94、9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40140602號令修正發布第2、14、93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50140549號令修正發布第43、82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60140199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7014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00140321號令修正發布第13、24、54、57條條文;增訂第28-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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