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位令
外观
勳位令(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
勳章條例 |
未經提交參議院公決 |
第一條 凡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授與勳位。
第二條 勳位分爲六位如左。
一、大勳位。二、勳一位。三、勳二位。四、勳三位。五、勳四位。六、勳五位。
第三條 勳位大總統以親授式授與之。
第四條 凡受有勳位者。除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帶其他之特權。
第五條 凡受有勳位者。終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奪公權之宣吿時。不在此限。
第六條 凡依優待條件。保有親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勳位論。
第七條 前條世爵。與勳位比例之等級如左。
(甲)親王郡王貝勒貝子視大勳位。(乙)公視勳一位。(丙)侯視勳二位。(丁)伯視勳三位。(戊)子視勳四位。(己)男視勳五位。
第八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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