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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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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화장품법
、(化粧品法)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化粧品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35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17 日
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27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35 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3, 6, 7, 16, 23, 27至30條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27 日公布
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6、7、16、23、27~30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 13, 16, 23至2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5.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034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3、16、23~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9, 13, 23之1, 24, 30, 31條
增訂第26之1, 33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10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3、23-1、24、30、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3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增訂第23之2條
修正第27, 3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1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2 條條文;除第 23-2 條、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項有關違反第 23-2 條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全文 32 條;除第 6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及第 23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新名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
發布第 7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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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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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61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改名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7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7次的改名法律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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