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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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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布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多次入出内地。

持其他有效证件进入内地采访,且需办理签证手续的,应向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或者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办理签证。

第四条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港澳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通关手续;持其他有效证件且需办理签证手续的,凭器材确认函和J-2签证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港澳记者,可以凭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港澳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港澳记者服务指南由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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