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司法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销城市户口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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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司法局、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注销城市户口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京公(法)字[1986]989号
198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公安分县局、有关处;劳改局各监狱、劳改、劳教场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对被判刑、劳动教养的犯罪分子应注销城市户口的,原由市公安局统一审批。在“严打”高潮期间,为了适应当时案件多需从快办理的需要,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曾联合发出《关于注销城市户口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注销城市户口由市公安局的业务处长、分县局长和市劳改局长审批。根据市委指示注销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户口要从严控制的精神,加之,目前需要注销城市户口的对象,已不象“严打”高潮期间那么多,因此,经研究决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注销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户口,仍恢复原作法,一得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今后,各单位办理的案件,凡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必须注销城市户口的,可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对于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可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由办案单位填写是请注销城市户口批示表,经市公安局业务处长或分县局长签署意见,连同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并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由主管局长批准。

  二、对于劳动教养应注销城市户口的,办案单位在呈报处理时,由市公安局业务处长、分县局长在签署意见时提出注销城市户口的意见即可。

  原发到各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业务处和市劳改局的注销城市户口通知书,十月三十日停止使用。使用过的存根,由各单位留在备查。未使用过的注销城市户口通知书,务于十一月上旬清理后退交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注销城市户口的数字,从十一月份开始由法制办公责统计,各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业务处和市劳改局不再填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市高级人员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城市户口几个问题的通知》,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实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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