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408号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行初408号 2016年5月3日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536号行政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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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408号
起诉人陈秋颜,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丽颖,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5日,起诉人陈秋颜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起诉人诉称,2016年2月22日,其向教育部邮寄递交《举报信》,认为高校教科书中出现描述同性恋为性指向障碍、性倒错等错误内容,例如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心理健康教程》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变态心理学》将同性恋和双性恋归为性指向障碍。很多心理学类、心理健康类教材都存在污名同性恋及错误内容。而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名单中删除。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将同性恋去病化。起诉人认为这些教材污名性少数群体,伤害性少数学生,向教育部举报,希望教育部能够履行监管教材质量职责,并将履职结果告知起诉人。
起诉人认为,教育部反复公开强调要加强教材监管,2014年10月,成立教育部课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遴选方案,指导国家级规划教材遴选和推荐工作,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质量监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选用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对于起诉人举报的问题教材,置若罔闻,超过60日未答复。起诉人对此不服,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确认教育部对其2016年2月22日递交《举报信》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要求教育部履行法定职责,对《举报信》进行回复;3、教育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起诉人认为高校教材存在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向教育部反映情况,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秋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广会
审 判 员 王 贺
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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