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3)京0102行赔初18号 (2024年3月14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3)京0102行赔初18号
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
(2023)京0102行赔初18号 (2024年4月1日)
首次送达裁定书。

原告李典, 

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淼,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壮龙,部长。

委托代理人熊佳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梦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典诉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 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典负担(已交纳)。

李建秋
人民陪审员吴万津
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文件编码:240314-141634-1324-252-34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