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2016年2月1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