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外观
(重定向自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108年6月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9年6月6日 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84152147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8年(2019年)6月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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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目的)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任務)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主任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委員)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秘書長)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駐外人員)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編制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存續期限和隸屬關係)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