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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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108年6月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9年6月6日
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84152147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8年(2019年)6月6日至今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綜字第101475058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8415214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任務)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主任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委員)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秘書長)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駐外人員)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編制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存續期限和隸屬關係)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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